7月2日,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渝财规〔2018〕4号)在网上披露,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等政策作出调整。
据文件披露,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此外,针对购房者,文件提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而此前,重庆首套房退契税政策是按区进行认定执行。
而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还提出,自2018年8月1日起,重庆将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
其中,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据悉,对于该消息,渝中区、江北区等区财政局均证实重庆市财政局下发该文件,即原定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重庆市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将于2018年8月1日停止执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根据原政策,在重庆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可享受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方式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