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确保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盐亭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盐亭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拆除土坯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复垦后,县财政按照10元/m2,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户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补到农户“一折通”。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亭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盐亭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盐亭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确保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7〕205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函〔2018〕26号)和《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亭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府函〔2018〕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全县农村所有土坯房的改造工作。
第三条 农村土坯房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整合资源,筹集资金,支持农村土坯房改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美丽家园。
(二)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科学编制农村土坯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村镇规划和严把农房建设选址关,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小集中、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建设,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
(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排除危房,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房面积和建设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
(四)规范建设、统筹推进。坚持政策公开,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公开,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把农村土坯房改造建成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放心工程。
(五)细化措施、科学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落实工作责任,突出过程管理,提高农房建设用地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的工作效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土坯房是指直接用土夯成墙或者用土巴砖砌墙盖成的房子(穿斗结构的房子不算土坯房)。
“一户多宅”土坯房是指农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多出的土坯房。
偏房土坯房是指新房建成后,原土坯房没有完全拆除的土坯房。
闲置土坯房是指农户在城镇购买住房后保留的未居住的土坯房,或农户全家长年外出无人管护的土坯房。
唯一土坯房是指农户正在居住的有且仅有的土坯房。
修缮保护土坯房是指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查后认定的具有传统历史文化价值的,或已被列入传统村落区域内的土坯房。
第二章 改造规划
第五条 县规建局负责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坯房改造摸底登记,掌握群众真实意愿,梳理分析数据,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对土坯房改造摸底中适宜5户以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点,应根据地形地貌、农田水利、交通运输、人口集散、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登记。
第六条 在精准建立台账,完善全县土坯房改造数据库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尊重农户意愿并考虑改造能力情况,按照全县土坯房改造计划要求,制定计划分批分类确定改造对象。
在改造计划中优先考虑贫困村、交通干道沿线、美丽新村、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土坯房改造。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重大项目拆迁等新建住房应结合项目推进情况计划实施。
第七条 当年预脱贫及已脱贫村所有的土坯房改造必须在当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纳入必须拆除的土坯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其余农户土坯房改造按照县规建局下达的改造计划分年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总结”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引导被拆除对象进行拆除,采取自行拆除和委托专业施工队伍统一拆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拆除后的旧宅基地必须复耕。
第八条 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规建局,统筹协调推进土坯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第九条 县规建局、县国土资源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规划选址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选址工作,选址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小集中、组团式建设,做好新村聚集点规划。农房建设要选择绵阳市推广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应做到结构安全、功能完善、风貌协调、经济实用。
第三章 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
第十条 土坯房按以下方式进行改造。
(一)属于“一户多宅”土坯房、闲置土坯房和偏房土坯房的应予拆除,并按照自拆与委托专业队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拆除后的宅基地按规定复垦。
(二)属于唯一土坯房且不符合安全居住标准的应当拆除后重新修建,并采取农户自建的方式进行改造。
(三)属于唯一土坯房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整体结构完整、生活功能较为完善,不需拆除后重新修建的采取改建方式进行改造;改建按照自行改造与委托专业队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属于修缮保护土坯房(指具有传统历史文化价值特别是100年以上的土坯房和已被列入传统村落区域内的土坯房)应当按照要求(保护修缮方案需要经县文广新旅局、县规建局联合审查批准)进行保护,并按照自行改造与委托专业队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土坯房改造根据改造方式进行补助。
(一)土坯房拆除补助标准:
1.拆除土坯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复垦后,县财政按照10元/m2,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户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补到农户“一折通”。
2.“一户多宅”土坯房拆除前已享受灾后重建补助政策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收回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统一组织测量、登记造册、并留下影像资料后限期拆除,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进行复垦,拆除后的复垦工作由增减挂钩项目统一组织实施。
(二)拆除后重新修建的补助标准:
1.四类重点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采取新建住房,以补助2万元/户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补到农户“一折通”。
2.其他农户(非四类重点人员)采取新建的方式改造土坯房的,按照农户自愿可按1.2万元/户的标准选择现金补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补到农户“一折通”;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金融机构贷款给农户(每户贷款最高限额5万元),县级财政对选择土坯房改造贷款的农户按照实际贷款额给予100%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
3.以上土坯房改造补助均含相关项目资金,农户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三)采取改建方式进行改造的土坯房按0.75万元/户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补到农户“一折通”。采取改建方式进行改造的农户可自行改造,也可委托专业队伍改造。改造必须按照结构安全(墙体、柱、梁、屋脊等达标)、功能配套完善(厨房、厕所统一标美化、院坝硬化)、整体形象协调(按照川西北农房风格,周边环境整治)的原则进行改造。
(四)进行修缮保护土坯房有上级专项经费支持的,其补助按上级政策执行;无上级专项经费支持的,按0.75万元/户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补到农户“一折通”。修缮保护必须达到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属于拆除的土坯房由村(居)委员会根据摸底情况进一步核实后与土坯房户主协商后签订相关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汇总台账报县规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按照新建、改建和修缮保护方式进行改造的土坯房,实行年度任务下达和申报审核管理,按照以下流程实施。所有改造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将台账报县规建局备案。
(一)农户申请。根据入户摸底调查、规划在册农户情况,实施当年改造建设任务,以及现居住唯一土坯房拆除新建的农户,均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在收到农户书面申请后,组织开展评议初审,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的改造计划确定改造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级上报的材料包括:评议会议记录、拟改造对象申请书、改造对象土坯房现状照片、改造台账表、选用农房图集或规范设计施工图、公示名单、公示有无异议的情况说明。
(三)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即组织进行分类审核。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审核。
(一)“新建”住房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镇、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拟建房屋规划用地开展选址工作,审核农户拟选定的建房推广图集或规范设计图纸、建房合同等资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资料合格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需占农用地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3.申请人按审批确定的内容按农房标准图集施工,确保施工及质量安全。
(二)“改建”土坯房的审核。
1.农户与本村(居)委会共同确定改建方案,改建方案要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符合川西北农房风格、农房标准图集、主体结构安全(墙体、柱、樑、屋檐等)、功能配套完善(厨房、厕所统一标美化、院坝硬化)、周边得到环境治理等。改建方案必须明确改造清单、结构、土坯房现状照片等内容。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审核改造方案(内容、效果图)是否符合乡镇政府规划。
(三)“保护”土坯房的审核。针对具有传统历史文化价值特别是100年以上的土坯房和已被列入传统村落区域内的土坯房。由村(居)委会和农户共同提供资料(按照县文广新旅局、县规建局要求),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查同意后纳入保护(修缮)范围。按相关要求编制修缮方案,修缮方案需经县文广新旅局、县规建局联合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全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行验收销号制度。乡(镇)负责改造行动的初级验收,初级验收主要核实拆除前的情况和拆除后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收集申请、审批、照片形成分户验收资料。改造行动以县级复核验收为准,作为最终补助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和“改建”土坯房的初级验收
(一)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政策,申请评议公示审批资料是否齐全。
(二)“新建”住房和“改建”土坯房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整体结构是否安全。是否做到采用农房标准图集修建 ,查验水泥、砂石、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
(三)“新建”后原土坯房的拆除、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
第十七条 “保护”的土坯房的初级验收。使用上级专项经费开展的修缮保护项目,按相关法律政策要求进行验收;无专项资金支持纳入认定享受补助标准修缮保护的,查看修缮维护是否有方案、是否排除安全隐患、是否达到县文广新旅局验收要求等。
第十八条 县级复核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验收工作后,向县规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广新旅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复核验收申请,由县规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当年验收完成的土坯房进行复核验收。对复核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筹措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一)农村四类重点人员C、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县级财政整合涉农资金;
(四)其它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农户与银行的贷款建房需求,县级财政负责解决政府贴息贷款事宜。
第二十一条 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级报账、直补到户、专账核算”的管理制度。
(一)县规建局要制定土坯房改建的资金使用操作流程,要简化、规范审核程序,严禁违规违法使用资金。
(二)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食药工质局等部门要加强钢材、水泥、沙石等建筑的物价监管。
(三)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审计工作,要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稳定政策标准,严禁重复享受政策,严禁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上级拨付的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以下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一折通”存折直补到户。
(一)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填写《盐亭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清册》,经村两委负责人签字认可,送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
(二)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汇总,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签字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盐亭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资金发放清册》、拨款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财政局审签。
(三)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财政局负责审查土坯房改造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拨付乡镇(街道办)和改造户进行分类,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实施改造户主的“一折通”。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新建”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收合格后,原土坯房已经拆除并复耕的,及时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对没有按照要求拆除土坯房并复耕的,不得拨付任何补助资金,待原有土坯房拆除并复耕后,再行拨付补助资金;对不按照农房标准图集施工的,不予资金补助。
第七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归档和资料上报工作。县规建局要指导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档案。
(一)文书档案。
1.上级农村土坯房改造项目的管理性文件、通知、简报、通报、会议材料等。
2.本级土坯房改造的文件、通知、传真、简报、通报和会议资料等。
3.台账资料:包括摸底调查台账、项目实施台账、申报汇总表、评议资料、公示资料、技术指导和质量巡回检查资料等。
4.验收考核资料:本级及上级的督查督办、抽查、验收、考核资料等。
5.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会计档案。农村土坯房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
(三)声像档案。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电子档案。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稿,包括台账、《农户信息系统》等。
(五)专业档案。统规统建资料和一户一档资料。
第八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坯房改造检查考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定量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的设置考核评价标准,合理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建设管理情况。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坯房改造的检查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情况汇总、问题反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权重确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和计分比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中予以扣分。
1.因农村土坯房改造工作执行政策走样,被新闻媒体曝光。
2.被县级通报批评。
3.发生到县级及以上集体上访。
4.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
5.未按程序拆除造成恶劣影响。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在年度综合评分中予以加分。
1.在县委或县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
2.为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提供工作现场参观点。
3.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和项目,配合土坯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
4.被市级以上新闻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贪污、挪用、套取、挤占改造补助资金。
(二)向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贿赂。
(三)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对象、贫困类别。
(四)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五)对群众来访搪塞推诿,导致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
(六)违反规定程序批准改造对象,导致改造补助资金流失。
(七)收取相关税费、扣抵和“吃拿卡要”。
(八)改造补助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县级报账、直补到户,账务及资金管理混乱。
(九)管理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
(十)对符合农村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拒不受理或故意刁难群众。
(十一)未按照要求完成当年改造任务。
(十二)有其他违反纪律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规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土坯房类型的认定以2018年1月1日农业户籍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专项资金如与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此件公开发布)
>>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盐亭县农村产权交易、安州 区农村产权交易、梓潼县农村产权交易、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