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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8年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最新方案(全文)

2018年06月29日 16:34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量: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9日发布北京市2018年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集中调整方案,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促进群众增收。

本市企退人员养老金7月15日发放到位

按照国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为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今年调整按照5%左右的增幅进行。

本市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运行平稳,当年基金收入1945.4亿元、支出1153.7亿元、结余791.7亿元。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调整方案,调整后人均增长210元左右,与去年基本相当,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近4000元,这也是本市第26次连续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今年继续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针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使他们更多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将惠及248万人。此次调整从1月开始补发,7月15日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具体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

2018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将退休人员2017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三档,52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3770元(含)~52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377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通过采取低者高调、高者低调的方式,保障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

例如:李大爷,64岁、缴费年限37年,基本养老金为3775元/月。按图表1的第二档标准,应上调50元,与原养老金相加为3825元。但2017年12月养老金低于3770元的第三档人员上涨60元后,部分人员会达到3830元(3770+60),高过李大爷的3825元,所以再对李大爷提高5元,使他达到第三档的最高额3830元。在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的调整中,李大爷实际每月增长55元。

今年调整,李大爷每月共增加211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3986元/月。

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07年起,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2018年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7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4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在此基础上,今年新增了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体现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

今年调整,张大爷每月共增加290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5190元/月。

四、两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一是继续单列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此次调整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0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425至395元/月。

二是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按照定额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上述人群中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959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17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本市继续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2018年,本市继续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群体人均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已经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享受福利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上调95元。另外,对于2017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再增加1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目前的每人每月610元人均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从目前的每人每月525元人均提高到625元,此项待遇调整惠及86.6万城乡居民,预计7月底前发放到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要求,为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此次养老金调整标准人均保持了2017年的增长水平,并且对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了适当倾斜,进一步体现了向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倾斜的政策。

本市调整201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考虑到今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实际,2018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44元。

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3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6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9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1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5元。

本次调整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2018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

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增加355元,二级伤残增加330元,三级伤残增加305元,四级伤残增加280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540.1元。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自9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为每月2120元

按照国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本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由每月2000元,调整为每月2120元,增加12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2元,调整为每小时24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52.6元,调整为每小时56元。

本次调整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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