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按照新规,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符合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武汉市无住房交易记录的家庭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新规还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刚需优先选房比例不少于60%。
今年2月,武汉市开展刚需家庭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优先选房试点。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刚需优先选房,拿出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中120平方米以下户型中的40%的房源,供刚需购房家庭优先选择。
按照此次新规,预售备案均价低于18000元/平方米(含18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纳入刚需优先购房范围。开发企业应将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准售房源,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不少于60%的比例(含6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刚需房源如未被选择,纳入普通房源中进行销售,刚需家庭依然可参与购买。
为避免开发企业突击“收资料”造成市场恐慌,武汉市房管局还规定,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受理意向购房登记时间不少于48小时。
武汉市房管局表示,将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其信用扣分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采取停止商品房销售网签等管控措施。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存在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行为的,取消当次优先选房资格,所选房屋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附通知原文内容: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武房规〔2018〕4号
各区房管局(开发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我局研究,现将《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
武汉市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满足我市刚需人群首次购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一)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二)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
(三)自本次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我市无住房交易记录。
二、房源范围
我市符合以下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纳入优先购房范围:
(一)预售备案均价低于18000元/平方米(含18000元/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二)开发企业应将上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低于120 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准售房源,采取公证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不少于60%的比例(含60%)纳入优先选房范围。
三、操作程序
(一)购房登记。开发企业受理购房意向登记时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刚需人群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政策,并在登记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开发企业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受理意向购房登记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二)住房查询。开发企业受理购房登记后,应及时与意向购房人共同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市房产信息中心应于4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意向购房人告知查询结果,并确定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三)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公示以下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优先选房人员名单;
3.公证摇号的方案与说明;
4.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四)公证摇号。开发企业首次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对优先选购房源与优先选房顺序进行摇号,摇号结果应当场予以公示,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
(五)优先选房。开发企业依据公示的结果有序组织意向购房人按摇号顺序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开发企业自主决定销售方式并纳入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六)信息锁定。开发企业公开销售后3日内,应及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将购房人信息与选定房源关联,系统显示为“已锁定”状态,并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scxx.fgj.wuhan.gov.cn)对外公示。
(七)资格核查。开发企业应同时上传《购房人清册》及相关资料申请购房资格核查。各区房管部门负责购房资格核查,对不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购房人应及时反馈给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无异议后解除选定房源“锁定”状态,并重新纳入项目准售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四、异议处理。意向购房人在收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有异议的,应在信息公示期间内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查,市房产信息中心受理后应于48小时内反馈复查处理意见。
五、资料保存。开发企业应配合公证机构完备商品房销售方案、《购房人清册》、公证排序结果、依序选房结果等资料台账备查。
六、违规查处。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其信用扣分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采取停止商品房销售网签等管控措施。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存在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行为的,取消其本次优先选房资格,所选房屋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七、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