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泸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及建房要求》的通知。其中二调图斑内的自愿选择放弃宅基地、不在中心村建房且宅改期间属于农业户口到城镇购买房屋的给予9000元/人(30㎡/人×300元/㎡)的购房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5人。
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及建房要求》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及建房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泸县农村土坯房改造补助标准及建房要求
一、补偿类型及标准
(一)一户一宅
1.二调图斑内的自愿选择到中心村、集聚点建设或城镇购房、投亲靠友的参照宅基地制度改革补偿标准执行,即砖混450元/㎡,砖瓦380元/㎡,土墙300元/㎡,按照建筑面积计;宅基地按20元/㎡计。其中自愿到中心村、集聚点建设,在4月15日前签订协议,拆除复垦后每户给予500元/月的过渡费,最多不超过4个月,由县国土局考核后支付。
2.二调图斑内的自愿选择放弃宅基地、不在中心村建房且宅改期间属于农业户口到城镇购买房屋的给予9000元/人(30㎡/人×300元/㎡)的购房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5人。
3.原址改建的能纳入现行中央和省市农房建设补助政策覆盖范围内的四类对象按现行政策改造,享受3.2万元/户的资金补助。二调图斑以外不符合中央和省市农房建设补助条件的常年居住的唯一土坯房,按3.2万元/户进行资金补助。
4.土坯房户主可申请改造补贴贷款,每户贷款最高限额5万元,全额贴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二)一户多宅
1.二调图斑范围内自愿参加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偿退出的按照一户多宅的标准进行补助。即砖混100元/㎡,砖瓦80元/㎡,土墙60元/㎡,按照建筑面积计;宅基地按20元/㎡计。
2.对有违法行为又不自愿拆除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强制拆除还耕交集体。
(三)其他类型
1.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土坯房可交由村集体组织按相关政策统一维护管理,确保安全。
2.因“同墙共壁”情况复杂或四周被非土坯房封闭导致无法拆除或拆除实施对周边影响很大的土坯房,由镇、村督导修缮。
3.农户享受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建房控制要求
(一)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将农村土坯房改造纳入统一监管。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等农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提高土坯房改造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对相对集中和统规统建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对分散建设的,要按照农民主体、政府监管、行业指导、购买服务等要求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管控。要严格工序管理、建材管控和竣工验收,全面提高新建农房质量。
(二)加强新村聚居点风貌控制,到新村聚居点新建房屋应服从新村总体风貌特征,重点在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等)、环境等方面体现新村特色,注重新旧建筑协调统一。县住建局要将具有川南民居特色的不同建筑面积户型的图集提供给各镇(街道),以供群众选择。
(三)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按建房面积把控,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要求,房屋控制为1层,承重墙厚度为24厘米,设地圈梁和楼层圈梁,四大角设构造柱。推荐采用坡屋顶和波纹瓦,原则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的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新房建好后原危旧房屋必须按规定拆除。
(四)纳入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的,按宅基地审批面积把控,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严格按照人口核定使用面积,不受分户影响。村民无偿取得宅基地的法定面积:生活居住占地30㎡/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晒坝、院落、养殖地)20㎡/人,新增人口和新增面积。对3人以下的户,允许有偿取得宅基地,可按3人规定面积进行审批;3人及以上的户数按实有人口,无偿取得的宅基地进行审批。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