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规定,结合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实际,现对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应税土地仍划分为六个等级,对各等级范围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等级边界描述详见《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附件1)。
二、各应税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仍沿用《关于同意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桉的批复》(桂政函[2008]107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附件2)。
三、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