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海南儋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补充通知,表示将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新的补充。
据悉,新的补充调整有两类,一类是对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其子女,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农村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再婚夫妇及收养孩子的夫妇,合并计算其女儿数)夫妇落实绝育或上环节育措施的,夫妇双方及其女儿,由政府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政府代缴以外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二类是对城乡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市政府按《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儋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儋人社发〔2018〕25号)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附原文内容:
儋人社〔2018〕69 号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儋州市财政
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补充通知
各镇政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力度,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225号)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府办〔2015〕80号)规定,现就政府缴费补贴范围和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其子女,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农村双女户(含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再婚夫妇及收养孩子的夫妇,合并计算其女儿数)夫妇落实绝育或上环节育措施的,夫妇双方及其女儿,由政府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政府代缴以外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二、对城乡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市政府按《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儋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儋人社发〔2018〕25号)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儋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