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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6月25日 09:03来源:彭州市政府点击量:0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寓-摄图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级各部门:

《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彭州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

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彭州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人才安居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并经市人社局认定的或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认定的相当于A、B、C、D类层次的特殊人才租售。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面向与注册在本市工业园区内的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市人社局认定的产业高技能人才配租。

第三条 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组织实施以及人才安居资格认定等工作。

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以下简称“市人才安居办”),负责指导、协调人才安居资格认定、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考核等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彭州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人才安居各项工作。

第二章 准入

第四条  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并经市人社局认定;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五条  申请租住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或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经市人社局认定;

2.与本市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社保证明);

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六条  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经科信局等部门利用成都市人才安居信息平台,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各部门分类受理审核、房源分配入住、后期管理、退出管理等工作。

各类人才通过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人才安居申请,并提交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出具的《成都市人才安居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属于高层次或产业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及获奖课题、成果奖等证明材料)等。

各类人才也可持上述申请材料至市房管局进行申请,由市房管局将其信息录入人才安居信息平台。

市人社局对高层次人才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确定人才类别,以及对申请人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市委组织部、市经科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市人社局认定高层次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市经科信局对产业园区企业进行认定。市委组织部对人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市房管局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及相关情况由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房管局确认人才安居资格。人才安居资格有效期一年。

第七条  市房管局按照安居申请情况统筹分配、组织人才选房。

1.面积标准。人才公寓建设面积标准为60至120平方米,其中《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安居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为35至120平方米。

2.安居方式选择。申请人同时符合多种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如出现人才类别调整的,可按调整后的类别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次月起调整相关标准,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3.不重复享受。申请人夫妻均符合本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可按人才类别较高的一方享受安居方式和标准。

本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与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按照以下原则组织选房:

1.申请人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

2.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摇号确定。

第四章 租售管理

第九条  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60%确定,配租房屋超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期为5年。租住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第十条  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经审核仍符合人才公寓准入条件且绩效评价合格的,可申请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寓。

申请购买人才公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等内容。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申请购买有效期为租住期满5年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按年度动态制定,并报市人才安居办审核同意后确定。

租住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承担。房源业主单位每年4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申领上一年度差额。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出售价格为人才入住时的市场价格。由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房源业主单位负责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承担房屋空置期物业服务费,对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七条 市人才安居办牵头指导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管理质量检查,定期会同房源业主单位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房源业主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核拨物业服务费的依据。考评结果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退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收回所租住房:

1.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2.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3.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4.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6.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7.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8.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在我市范围内购买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人才安居准入条件的,应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购买人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售、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政府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买的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购买人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享受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政策的,立即追回房源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负责向相关申请人追索。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在彭州市公众信息网、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台、成都市房管局网站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房源筹集、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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