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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唐山北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06月21日 17:23来源: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网站点击量:0

为规范唐山丰润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唐山北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摄图网

一、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楼房、平房及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征收人),由唐山市丰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被征收人)。

四、征收补偿原则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按照产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按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性质房屋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地产价值评估作价,房屋的精装修及附属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征收人以货币形式将补偿款拨付给被征收人。

(2)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依据补偿总额在征收人指定的返迁安置区域内,依顺序号自行选择户型及房号,按返迁安置房屋价格(由征收人依据建设成本确定)进行产权置换(楼层差价由售楼单位设定),差额部分以货币补偿的形式结算。补偿总额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征收平房住宅的补偿总额包括:依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土地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返迁安置住宅房屋,并按返迁安置房屋价格折算补偿金额;房屋、房屋的精装修及附属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

②征收楼房住宅的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人依据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结合整体楼房层数,按比例置换返迁安置住宅房屋,置换比例为:整体楼房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置换比例为1:1.4;整体楼房为四层的置换比例为1:1.35;整体楼房为五层的置换比例为1:1.3;整体楼房为六层的置换比例为1:1.25,并按返迁安置房屋价格折算补偿金额;楼层差价、房屋的精装修及附属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

(二)商业性质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地产价值评估作价,房屋的精装修及附属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征收人以货币形式将补偿款拨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国有出让土地(划拨土地需补交出让金)上商业性质房屋依据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按1:1.2的比例置换返迁安置商业用房面积;院内剩余土地(指不动产权证登记范围内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土地。剩余土地面积以房屋外墙勒角向外水平延伸1.6米计算,但不能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范围)按市场价格、房屋的精装修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三)工业性质房屋

征收工业性质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地产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院内剩余土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征收人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六、其他补助标准及发放条件

1、搬迁补助费

征收平房按主正房建筑面积、楼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2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发放2次;征收工业、商业房屋的按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发放2次。

2、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平房按主正房建筑面积、楼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方式的过渡期一般为2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为6个月。

征收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方式的过渡期一般为2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为6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征收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

七、其他规定

1、签订征收住宅性质用房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到场签字。

签订征收工业、商业性质用房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到场签字。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2、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将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证明原件交由征收人(原件丢失的经村、居委会证明本人签字),由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注销。

3、返迁安置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产权人按规定数额缴纳。

4、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5、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6、征收有争议的房地产,可由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协议,由征收部门冻结补偿款或安置用房,待纠纷解决后再拨付到位。

7、未出售的旧公房,根据产权单位处理意见执行。

8、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9、本方案如与相关政策不符,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10、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前未完成拆迁改造的项目,可按原方案执行。

11、本方案需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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