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8日,广西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对其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自治区政府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按照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其他年份进行年度抽查,每年抽查1次。各市每年开展自查1次。在年度抽查年,自治区考核部门根据各市自查情况选取3-5个市进行实地抽查;在期中检查年,自治区考核部门对各市开展实地检查;在期末考核年,由自治区政府组织自治区考核部门对各市开展实地考核。
通知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5日
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自治区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承担考核检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统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变动要及时调整。
第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其他年份进行年度抽查,每年抽查1次。各市每年开展自查1次。在年度抽查年,自治区考核部门根据各市自查情况选取3—5个市进行实地抽查;在期中检查年,自治区考核部门对各市开展实地检查;在期末考核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考核部门对各市开展实地考核。
第七条 从2016年起,每个考核周期初,自治区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确定的相关指标和异地占补、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按照下达的考核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作为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八条 自治区考核部门根据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各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考核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范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等的动态监测,在期中检查年和期末考核年向自治区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考核部门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各市每年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年度耕地保护面积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数(纯耕地面积)为基数,加上可调整地类和其他合法增加或减少的耕地数量。
各市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为基数,减去当年经依法批准予以核减和因建设占用、灾毁(两年内未完成复耕)或其他原因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加上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各市年度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为本年度内竣工项目建成总面积与历年竣工但未计入历年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抽查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抽查年,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对上一年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每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考核部门。自治区考核部门根据各市自查情况,选取3—5个市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考核部门根据各市自查结果、有关督察检查情况以及实地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考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考核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各市通报,考核情况纳入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检查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主要检查各市每个考核周期前两年各项考核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期中检查按照各市自查、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由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期中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抄送自治区考核部门。自治区考核部门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各市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期中检查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考核部门向各市通报,纳入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的次年开展,主要考核各市每个考核周期内考核检查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期末考核按照各市自查、实地考核的方式进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考核部门。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考核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各市自查、实地考核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自治区考核部门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次年5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每年根据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一)对考核评定综合排名前列的市给予通报表扬,按照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
(二)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约谈,并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