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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6月21日 11:29来源:柘荣县政府点击量:0

为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柘荣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耕地补偿按征用土地面积计算,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5.6万元人民币,地面物已整地未种植的按每亩2000元人民币补偿。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柘政综〔2018〕6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柘荣县龙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项目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柘荣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指导意见》(柘政综〔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及征迁主体

(一)建设项目: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

(二)建设单位:柘荣县龙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三)征迁范围: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建设用地红线区范围及临时施工便道、弃土场、堆料场用地等

(四)征迁主体:柘荣县人民政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做到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主动服务、按进度要求顺利完成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时交付土地,确保建设项目无障碍施工。

三、组织领导

成立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柘荣县城区防洪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双城镇、城郊乡、东源乡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国土、住建、交通、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协助配合和业务指导。

四、工作方法与要求

(一)土地征收

1、征地工作包括:面积测量、地类确定、权属确认、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协议签订、清理交地等。

2、面积测量、地类确定等工作由柘荣县龙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相关乡(镇)负责召集相关的村(社区)及被征迁人到现场指界和确认权属。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实地调查、登记、确认工作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抢建(构)筑物、抢种(种植)、抢养(养殖)物不予补偿。

3、乡(镇)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及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被征迁人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但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和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理。

4、由村(居)委会与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收回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补偿款。同时,由村(居)委员会与被征迁人签订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村(居)委员会应要求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清理青苗、林木、果树等地上附着物。

(二)房屋、坟墓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1、房屋、坟墓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包括:产权确认、面积丈量、结构类型确认、完好率评定、补偿金额计算、协议签订、拆除清理等。

2、由乡(镇)牵头组织村(居)委会对需征迁的房屋、坟墓等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勘测、评定、核实、确认。建设单位及住建、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属于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乡(镇)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房屋、坟墓及建(构)筑物的产权、面积、结构、类型、完好率、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被征迁人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但不得影响拆迁工作的实施。

4、经公示后,由乡(镇)负责做好相关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被征迁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房屋、附属房及坟墓移交给征迁人。

5、被征迁人的房屋主房(含室内装修)和附属房,由乡(镇)商柘荣县龙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除并确保安全,坟墓、临时建(构)筑物由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自行拆迁或拆除。

(三)征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用土地及地面物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柘政综〔2015〕63号),参照《省道联七线S201路亭(霞浦界)至东源桥头段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赛江流域柘荣县城区防洪工程安征迁方案》,按以下标准制定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耕地补偿按征用土地面积计算,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5.6万元人民币,地面物已整地未种植的按每亩2000元人民币补偿,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等补偿参照柘政综〔2015〕63号文件执行,地面物必须经过乡(镇)、村(社区)登记造册,认可后方能进行确认。

(2)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按征用土地面积计算,征收补偿标准为每亩3.92万元人民币,地面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等补偿参照柘政综〔2015〕63号文件执行,地面物必须经过乡(镇)、村(社区)登记造册,认可后方能进行确认。

(3)临时用地复垦费按审查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产值的2倍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柘政综〔2015〕63号文件。地面物必须经过乡(镇)、村(社区)登记造册,认可后方能进行确认。

(4)预留用地指标有偿收回补偿标准按照柘政综〔2015〕63号文件,双城镇境内每亩6.0万元人民币,城郊乡赤岭村每亩5.6万元人民币,岭边亭村每亩3.2万元人民币,际头村每亩2.8万元人民币。

2、坟墓征迁、安置补偿办法:

(1)坟墓征用属于水泥硬化类的按每座6000元人民币补偿(一孔),二孔为7000元/座,三孔(含三孔以上)为8000元/座;属于乱毛石或土木类一孔为3000元/座,二孔(含二孔以上)为4000元/座。

(2)坟墓拆迁安置每座补偿给墓主2000元人民币做为前期经费,坟墓安置公墓的每座补偿给公墓业主3000元人民币做为墓碑费用。

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参照《柘荣县城总体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柘政综〔2015〕64号)执行。对于临时建(构)筑物,经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由房管所确认补偿标准,其征用临时建(构)筑物用地,按原地类标准补偿安置。

4、涉及其它地类及地上附着物按照《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城总体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柘政综〔2015〕63号)规定执行。

5、其它经济林作物由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评估价做为理赔标准。

五、措施保障

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双城镇、城郊乡、东源乡政府为征地的具体实施机构,成立项目征地工作组开展工作,按规定给予征地工作经费,乡(镇)设立专户管理征地资金,专款专用。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宅基地等补偿费一并结算。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配合赛江流域防洪三期工程(柘荣段)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工作周期,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宣传发动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乡(镇)、村(社区)及建设单位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宣传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机构队伍

建设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精干力量按要求迅速开展各项工作。双城、城郊、东源要按照属地负责制,组织领导相关村(居)委会深入一线,全面开展安征迁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安征迁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联审联办”的原则,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业务指导,全力服务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时间节点

按工程进度提前完成安征迁工作。

(四)档案管理

乡(镇)及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协议、表册、图纸、财务文档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随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五)制度纪律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及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依法依规办事,遵守各项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不良之风和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及各乡(镇)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

(六)纠纷处理

1、被征收的土地(含青苗、果树、林木、林地等)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调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调解无效的,向相关部门和上级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征迁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乡(镇)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征迁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原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协调、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被征迁人不得阻挠。

(七)依法执行

项目建设需征收的各类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等,必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移交、拆除和清理。无正当理由阻挠移交、拆除和清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执行。对有意煽动、阻碍公务和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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