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连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连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电子商务的推广运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7号),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指引〉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10号)和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2.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3.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窗口电话:市商务局0597-2600190;县纪检组0597-8922029;县审计局0597-8922714。
(三)市场主体原则。按照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支持重点,对能够市场运作的项目,实行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对于企业为主体建设的市场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30%。个别项目属于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50%。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专户或专账,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共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第五条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支持县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拓展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实操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四)充分利用县城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浪费资源,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申报、动态跟进、事后奖补”的方式,重点支持“一中心六体系”建设,即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体系、农村电子商务营销体系以及农村电子商务统计体系。重点支持内容符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综〔2018〕19号)要求。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连城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属电商企业类型的,应入驻《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电子商务统计资料。
第八条 对于非企业为主体建设的非市场化项目或补助性项目,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综〔2018〕19号)。由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组织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各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规范项目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实行专户专帐管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国家专项资金的安排将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按文件要求再做相应的调整,以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各承办单位(企业)提供交易或活动信息、每月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和示范县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给县电商办(咨询服务电话:0597-8911807)。项目建设单位做到方案公开、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决策过程公开、地点公开、资金公开、承建单位公开、责任人(合同或协议签订人公开)、管理服务公开、时限要求公开、设备设施公开、内容数量公开,确保示范项目在阳光下运行。项目建设的全部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归档备查,鼓励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条 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资金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连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情况、任务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建设成效、总投资、申请补助资金;
(二)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或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三)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连城县电商办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牵头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项目竣工或验收相关材料;
(五)资金使用账目(建立专帐)及凭证;
(六)其它基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他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3.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附件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项目申请书提交一式四份。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由县商务局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进展,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并附相关合同及项目清单;经县电商办经办人初审,县财政局审查,县商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报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再由牵头单位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电商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按照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并取得相应成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由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情况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县电商办、财政局每年12月底前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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