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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8年06月15日 16:29来源:松溪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日前,松溪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松溪县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其中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溪县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

《松溪县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确定2018年度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基数

根据县统计局公布,2017年松溪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3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06元。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以上数据作为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整基数。

二、征收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根据县统计局公布,2017年松溪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以上基数重新计算确定我县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明细(具体见附件)。

三、有关规定

(一)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根据《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四、相关说明

(一)以上征收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原(松政办〔2017〕48号)文件即行停止。

(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县有关规定要求,以上述数据为标准,认真做好本辖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确保社会抚养费能及时收缴入库。

(三)本收费标准由县卫计局、统计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松溪县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标准明细表

附件

松溪县201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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