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中介代理销售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85号
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中介代理销售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确辖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市住建、国土、规划、公安、综合执法、金融、物价、工商、税务、审批、文广新局等和各辖区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住建局为召集部门,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并明确一名联络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报告对房地产违法销售等行为的查处情况,协调联合专项执法等相关事项,定期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各辖区、市政府各部门成员单位执法检查违法销售的进展和查处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辖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成立专班,专门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各部门及各辖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落实意见,确保把本职工作抓到位。各成员单位制定的落实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建立月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
二、监管范围
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含中介代理销售)及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设立情况。
对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管责任制度按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石办字〔2016〕13号)有关要求落实。
三、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监管体系
充分发挥各辖区政府、街道办的基层职能作用,建立纵向监管体系,并与市政府各部门横向监管体系相结合,形成网格化全方位覆盖的监管机制,密切关注各辖区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情况及关闭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情况,重点监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中心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预付款等费用的行为。
(一)各辖区政府、街道办职责
1、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销售的日常监管,建立区、办事处两级分包责任制。建立房地产项目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台账,并向联席会议报备,同时建立巡查值守制度。街道办负责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区级政府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负责发现所分包的项目违法销售行为或隐患,第一时间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执法职能在区的要立即立案取证,依法顶格处罚,执法职能不在区级政府的,须立即报相关市政府部门查处。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辖区政府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调督导。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辖区政府予以关闭。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等建筑物,由辖区政府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
5、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辖区政府依法查处。
(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2、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项目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3、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商品房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市住建部门(综合执法)依法查处。
4、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煤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5、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发改委(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6、广播电视电台、报纸、微信、网络媒介等机构存在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提供咨询宣传的,由市文广新局依法查处。
(三)建立举报和曝光制度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区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并及时对有关举报进行核查,对查处的违法项目要在媒体曝光,并进行风险警示。
四、相关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对违法销售露头就打的市场氛围。
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属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要及时移交并向联席办反映,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各辖区政府是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的职能作用,对本辖区房地产项目、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进行拉网式排查梳理,建立台账,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日常监管。
(三)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在对违法销售进行处置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开发的相关情况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对未及时发现违法销售行为的,对区、街道办分包人员约谈问责;对查处不力、不及时移交或无故不受理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并倒查相对应辖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其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