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那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制度?程序有哪些?夫妻关于不动产登记产生纠纷怎样处理?
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是人们拥有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财产形式。如家家户户都拥有房屋所有权,家家户户都拥有用地的使用权。不动产权利只有准确的记录在不动产登记薄,才能成为现实不动产权利。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了我们有什么样的不动产权利,但我们必须把这种权利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它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同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这个权利。
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哪些?
(一)依申请登记程序
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依嘱托登记程序
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嘱托;
2、接受嘱托;
3、审核;
4、登簿。
(三)依职权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启动;
2、审核;
3、登簿。
夫妻关于不动产登记产生纠纷怎样处理?
1、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诉讼。”
2、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但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动产属共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