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城区私房新建和翻修的最新政策出来了,6月11日,慈利县人民政府下发《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了私人建房的基本条件、流程及申请材料等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慈政发〔2018〕11号
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慈各单位:
现将《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严格控制私人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民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私人住宅及附属构筑物(以下简称私人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私人建房必须遵循从严控制、疏堵结合的原则,逐步取消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人防、住建等部门和零阳镇人民政府、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征地拆迁时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实行宅基地安置。
第六条 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私人建房的基本条件:
(一)达到D级以上危房鉴定标准;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履行人民防空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法定义务,依法办理人防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不具备以下情形:
1.个人违法受让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
2.集体土地上已拥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3.宅基地上有违法建筑物而未先行处理的;
4.公示期内群众投诉举报或提出异议,经核实提供的材料虚假或不符合私人建房条件的;
5.位于县人民政府已明确建设项目、已进入土地报批程序、已纳入近期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
6.私人住宅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私人建房情形。
第八条 私人申请建房的具体规定:
(一)分区域确定:
县新城区和永安村范围内的私人房屋一律不准翻、改、扩建。
县城老城区范围内:原住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现场查看、联合会审,并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县城规划的,可以原址翻建。临主干道国有土地上翻建不超过四层,非临主干道国有土地上翻建不超过三层;集体土地上翻建不超过三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鉴定为D级危房,但不符合县城规划的,不得翻、改、扩建,可依法评估后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原住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现场查看、联合会审,并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在工业集中区近期规划范围内的,不得翻、改、扩建,可依法评估后进行征收补偿安置。鉴定为D级危房,但不在工业集中区近期规划范围内的可原址翻建,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琵琶村范围内私人房屋经相关部门现场查看、联合会审,并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符合规划的可原址翻建,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鉴定为D级危房,但不符合规划的,可以依法评估后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二)县新城区和永安村范围内,原已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证尚未失效的,一律依法撤回。其余区域内,原已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符合规划的,建房须重新办证,按现行规定审批;不符合规划的,可依法评估后,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属于国有土地,符合规划的,根据本办法核定的条件审批;不符合规划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符合规划的,按本办法核定的规划条件审批;不符合规划的,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再办证,对已取得的证件视有效期情况依法注销或撤回。
第九条 私人建房要体现本地特色的建筑风貌,应当选用住建、规划部门统一提供的标准设计图集进行建设。
第三章 审批制度
第十条 私人建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二)零阳镇人民政府、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县规划管理局受理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私人建房依法需要配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按人防、住建部门要求办理。
疑难情况实行联合审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召集规划、国土资源、人防、住建、城管、消防、零阳镇人民政府、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私人建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建房的书面意见和危房等级部门联合会审结论及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
3.零阳镇人民政府(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建房的书面意见;
4.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图;
6.拟建房屋定位图及四邻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批后监管
第十二条 私人建房必须按照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开工前应当申请定位和放、验线,竣工后应当报请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原审定的房屋设计方案核实。核实通过的,申请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资料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三条 县规划管理局应当督促申请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规划许可公告牌,及时组织定位和放、验线及核实工作,抓好跟踪管理。
零阳镇人民政府、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是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做好私人建房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县城管局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县人防办、县住建局应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规划、国土资源、人防、住建、城管等部门和零阳镇人民政府、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审查把关,严禁违反本办法办理私人建房相关手续。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慈利县控制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慈办发〔2013〕31号)和《关于对全县控制违法建设和非法转让土地工作问责实施“六个一律免职”的通知》(慈办发〔2013〕32号)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已建设的,按违法建设从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详见慈利县城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在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不属于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慈利县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办法》(慈政发〔2017〕32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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