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那在农村村民离婚的情形下,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如何分割呢?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农村当事人的离婚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承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承包合同的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院通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区别对待:
1、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或发放经营权证的,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按照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但如果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无权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如果婚前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也应区别对待。
(1)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2)一方婚迁后,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
同时,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方面,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分割的方式通常采用分割、折价补偿、代耕、轮耕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