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完善老年人保障体系,惠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惠安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4个标准档次:80至89周岁老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50元;90至98周岁老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100虚岁)老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5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0元。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惠安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惠政办〔2018〕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完善我县老年人保障体系,让全县高龄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民政部和省、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要求和《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委发〔2017〕1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全面实施我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惠安县户籍且年龄达到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予以发放老年人高龄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
二、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4个标准档次:
(一)80至89周岁老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二)90至98周岁老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三)99周岁(100虚岁)老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50元;
(四)10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50元。
高龄补贴可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提高。
以上四类高龄老人中,如有已享受到80周岁以上政府高龄补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其本次高龄补贴实行补差办法发放,即如其享受的高龄补贴高于现发放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次高龄补贴;如其享受的高龄补贴低于现发放标准的,可按现发放标准进行补差。
三、对象管理及发放程序
(一)发放对象管理
县民政局、公安局负责于每月5日之前分别将上个月去世及户籍迁出或迁入的高龄老年人信息及时反馈给县老龄办,以便对发放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二)发放程序
高龄补贴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初审、镇老龄办或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县老龄办审批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
(一)申请:《申报表》(见附件1)由本人或者赡养亲属填报,无赡养亲属的可委托所在村(居)委会帮助填报并经本人确认(一律用碳素笔或墨水笔填写),同时提供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老人在信用社开立的新农保卡复印件,其中申请人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还须提供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享受政府高龄补贴证明。
(二)初审:村(社区)或原工作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后按申请表的内容认真调查,初审申请人真实情况。对已初审的高龄老人,由村(社区)或原工作单位在书面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在镇老龄办或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或原工作单位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镇老龄办或原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于每季度末月5日前将申请审批表报县老龄办审核,逾期不再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县老龄办将通知所在镇或原工作单位。
(四)审批:县老龄办负责对各镇和县直各单位上报的享受高龄补贴对象进行审批。
四、高龄补贴的资金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
高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二)资金发放
1.发放时间。高龄补贴于每季度末月20日发放。
2.发放方式。高龄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县老龄办通过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统一存入享受对象在信用社开立的新农保卡。
3.变更或终止。
(1)高龄老人去世后,村(社区)或原工作单位按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填报《高龄补贴终止报告书》(见附件2),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从老人去世的下一个月起不再发放高龄补贴。如高龄老人去世后,村(社区)或原工作单位不能及时上报情况,县老龄办如从其他渠道获取老人去世信息后,将通报有关镇或原工作单位,同时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高龄补贴。
(2)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县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联系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停止发放高龄补贴。村(社区)或原工作单位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高龄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镇老龄办或原单位主管部门,镇老龄办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从批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老人再度迁入本县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的次月起发放补贴。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在本县范围内跨村(社区)迁移,应到所迁出和迁入的村(社区)备案,以便镇、村(社区)进行动态管理。
(3)县人社局应于每年12月初提供下一年度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名单,对象包含机关、企事业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填报《高龄补贴老人花名册》(见附件3)汇总到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将全县应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情况报送县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高龄补贴经费预算。
(三)资金监督管理。
1.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老人,各镇老龄办要每个月复审一次,县老龄办要每季度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享受对象是否健在予以核实。
2.县老龄办须保证高龄补贴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高龄老人的账户中。
3.高龄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4.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将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并追回高龄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发放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是县委、县政府为老年人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关系到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各镇、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全县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县老龄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抓好落实。县财政局要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各镇、村(社区)和县直各单位要熟悉和掌握享受高龄补贴老人的基本情况,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老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镇、县直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高龄补贴申报、审批程序规范、及时。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镇和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龄补贴政策,对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