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粮食生产,有效化解水稻种植自然灾害风险,南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灾后赔偿的最高限额。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8〕6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安市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市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为稳定粮食生产,有效化解水稻种植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民收入,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安市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及早部署。水稻种植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有重大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把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谋划,及早部署,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完善机制,规范投保。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于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未经农户同意,不得从国家发放给农户的有关补贴款中强行扣抵。严禁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等行为。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意见,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三、加大宣传,提高服务。一是要创新宣传方式。要通过会议、广播、张贴标语、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细致地宣传水稻保险的重要意义、缴费方式及赔偿标准、理赔范围等,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水稻保险这项强农惠农政策。二是要创建服务体系。保险公司要逐步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确保在乡镇、村能及时开展保险业务工作。三是要创新服务方式。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确保承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提高服务质量。四是要创新大户保险服务机制。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植大户必须实行单独投保,并建立大户保险的跟踪服务机制。
四、密切协作,明确职责。水稻种植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把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要抓好工作的宣传贯彻、部署和落实,组织督促各村、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投保工作。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水稻保险业务培训,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做到查勘及时,理赔及时。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数量的核实,积极配合人保财险公司做好宣传、灾害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参保数量的复核、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抓好代扣保费的规范、监督工作。
五、明确方案,认真落实。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64号),水稻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保方式。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组织投保;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种植大户必须实行单独投保。
(二)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灾后赔偿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费率。保险费率3%,每亩水稻保费12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70%(即8.4元),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即1.2元),被保险人承担20%(即2.4元)。县级补贴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承保结束审核后据实拨付。农民自缴部分可以直接缴纳现金;若农户愿意从有关补贴款中代扣,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认通过,由本人同意,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规范手续。
(四)保险责任。投保的水稻在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由保险公司按照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五)赔偿责任。
1. 保险期间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种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2.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3. 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六)理赔程序
农户投保的水稻发生保险责任的灾害事故后,应及时拨打专线电话95518通知人保财险公司,由人保财险公司会同被保险人和各级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共同前往现场勘察,核定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应当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为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所有的赔付款必须通过粮食直补政策建立起来的“一卡通”或“存折”支付保险赔款。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将理赔结果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方式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六、相关事项
(一)各乡镇村要进行逐户登记投保,交人保财险公司以村、国有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单位逐一签订保险协议。各乡镇投保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并将投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和投保人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报送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局、财政局。
(二)市农业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会协助承保公司进行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村的相关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8%以内开支。
(三)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每月10日前)向市农业局、财政局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人保财险公司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切实把水稻种植保险做好做实。承保工作结束后,人保财险公司应及时将承保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四)以后年度,如果我省水稻种植保险政策未变动,则继续按本方案执行,不再另行下文。
附件:1.20 年南安市 乡镇(街道)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2.20 年南安市 乡镇(街道) 村水稻种植保险投保人情况明细表
附件1
20 年南安市 乡镇(街道)水稻种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
单位:户、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