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长沙市住建委、长沙市发改委公布《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全装修商品住宅装修部分价格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核算,经住建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改部门备案。
今年3月,长沙市出台规定,要求进一步推广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交付的应用范围,5个主要城区新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建设交付的比例不低于70%,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4个近郊县市区新供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建设交付的比例不低于30%。
细则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含洋房、别墅等)遵循市场规律按程序办理备案。“限房价、竞地价”试点地块等刚性需求项目,开发企业应根据不同消费层次和市场需求情况,在满足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确定装修风格和档次,全装修部分应控制在合理的价格内(暂定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根据市场成本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性住房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装修价格。
细则要求,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单位应在售房现场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公示和标明装修内容、材质等级,其中主要材料及洁具、家具、厨柜、电气设备应标明规格(设备还须标明技术参数)、材质、颜色、型号、产品系列号,同时将第三方造价机构的核算结果一并公示。全装修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总价、毛坯部分价格和装修部分价格等项内容,按房屋总价进行网签备案,毛坯与装修部分价格分列、明确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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