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底,泸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到每人每月320元。
据了解,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根据2017年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按照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8.6%测算为543元,我市将把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上调到每人每月540元;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根据2017年我市农村居民低保每人每年3400元的标准,按照当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9.8%测算为3733元。
另悉,我市将把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上调到每人每年3840元,即每人每月320元。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
泸州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8〕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7个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到每人每月320元。
二、调整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起始日期为2018年1月1日。
三、相关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省市低保规程的规定,继续完善城乡低保政策措施,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泸州市民政局
2018年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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