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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征地补偿标准:一类区(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55000元/亩,林地18000元/亩

2018年06月07日 16:56来源:东山县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东山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工作的通知。其中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也有详细说明:一类区(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工作的通知

东政综〔2018〕7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对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片区的划分

1.一类区:东至:铜陵镇城区;西至:西埔镇外西环路;南至:南门湾、马銮湾、金銮湾及乌礁湾局部;北至:疏港公路城垵至坑北公路段与外西环路交接处。即城垵村疏港公路→坑北外西环路交叉口→外西环路→冬古作业区疏港公路二期(白埕段)组成的区域为一类区。

2.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区域。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地地类的确认以我县“土地二调数据”为准,主要分四大类: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以下称农用地)、水域、林地和建设用地

(一)一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二)二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三)建设用地按征收(收储)方式补偿

三、果树及建(构)筑物补偿事项

(一)果树按照品种、株数和树冠长度大小确定补偿标准:

1.龙眼、荔枝

幼苗每株补偿30元;

树冠小于1米(不含1米)的,每株100元;

树冠1-2米(含1米、不含2米)的,每株150元;

树冠2-3米(含2米、不含3米)的,每株300元;

树冠3-4米(含3米、不含4米)的,每株500元;

树冠4-5米(含4米、不含5米)的,每株600元;

树冠5米以上的(含5米)的,每株800元;

每亩按合理枞数25株计算。

2.青枣(含莲雾、柚子)

幼苗每株补偿30元,成林每枞300元。每亩合理枞数按50枞计算。

3.杂果(含香蕉、芭乐、杨桃等)

幼苗每株补偿30元,成林每枞100元。每亩合理枞数按60枞计算。

(二)农业喷溉设施按1500元/亩进行包干或由造价评估机构评估后,按100%予以赔偿。

(三)苗圃:3000元/亩,盆栽的苗圃不予补偿,给予补助搬迁费1500元/亩。

(四)林木和盆景由县农林水利局负责市场价值调查和评估,按评估结果计算;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根据县农林水利局的审核意见,由镇政府(或指挥部)呈报县政府批准。对未实施补偿的林木,给予补偿林木移植费。

(五)地上建(构)筑物由县规建局负责评估,按评估结果计算;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根据县规建局的审核意见,由镇政府(或指挥部)呈报县政府批准。

(六)坟墓:按如下标准,由镇、村和属地公墓区负责,实行包干迁移补偿:(1)补偿:有主坟墓1200元/坵,有主金斗1000元/坵,无主坟墓800元/坵,一世祖墓25000元/坵,二世祖墓20000元/坵,三世祖墓15000元/坵。(2)坟地安置:迁移坟墓须进入公墓区,安置的坟地由政府或项目业主负责,按单控1平方米、双控1.5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负责提供。

四、其他征地费用

(一)征地调节金

决定设立征地调节金,由镇政府负责支配统筹使用,其标准为5000元/亩,按总面积随同征地补偿款计拨,主要用于:

1.根据土地等级差异和地类差异情况,对征地补偿进行综合平衡;

2.用于开展征地宣传工作;

3.对按时交地的被征地农户予以奖励;

4.用于以往已完成征地后农民再次耕作的补偿等费用;

5.可提存作为今后项目征地补偿的补充;

6.与征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对往年尚未完成征迁任务的遗留项目用地面积,由镇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向县政府申请拨付调节金。

(二)征迁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每亩2000元,根据《东山县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东委办〔2017〕39号)和《关于调整〈东山县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通知》(东委办〔2017〕114号)的规定,由镇村安排使用。

(三)土地清表费用。镇政府或指挥部负责编制清表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依规确定施工单位,其清表费用由镇政府或指挥部报经县国土局、财政局审核,再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财政核拨。

五、部门职责

(一)县国土局:1.负责征地定点放样。2.负责提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二调数据”。3.负责土地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4.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审核。5.负责与镇政府办理土地移接交手续。

(二)县规建局:1.负责提供征地项目用地红线图(示意图)。2.负责地上物评估或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3.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进行审核。

(三)县农林水利局:1.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林地进行审核。2.负责对林木和盆景价值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或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四)县环保局:1.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审核。2.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核。

(五)县文广体局: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文物进行审核。

(六)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征地范围是否涉及海域进行审核。

(七)县市容局:负责对实施补偿的林木予以收回培育,用于市政项目绿化。

(八)县人社局:1.负责与县国土局共同出具征收土地告知书,委托被征地村委会进行告知。2.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

(九)县财政局:负责征地相关款项的筹集、审核和拨付。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相关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镇政府、村委会:1.负责征地费用的测算。由镇政府(或指挥部)根据县国土局提供的“土地二调数据”和本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形成报告经县国土局审核后,按程序要求呈报县政府批准。2.负责地类核实和地上物清点。以县国土局提供的“土地二调数据”,由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3.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形成会议记录。如对征地有异议或需听证的,需在告知期限内提出。4.负责签订征地协议书和编制征地补偿方案。由镇政府根据地类核实和地上物清点的情况,结合本补偿标准,与被征地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编制征地补偿方案。5.负责实施征收土地和土地移交。根据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镇、村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和清表,将土地净地移交给县国土局。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县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征迁项目及时纳入各镇的征迁考核任务。

(二)各镇应根据征迁考核任务及考核方案,及时开展征迁工作,按时完成征迁任务,并实行净地移交。

(三)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报告,由县财政局按镇政府土地征迁进度予以拨付征地补偿款;对于急需开展征地工作的项目可以预拨部份征地补偿款。

(四)镇政府或村委会要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户。

(五)对征地任务重、征地数量多、征迁任务完成好的村,可向县政府申请安排安置用地和发展用地。

(六)本通知自2018年6 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确定的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原确定的标准执行。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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