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5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规范我市商品房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表示收到提醒告诫书后仍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严重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附政策原文内容:
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范我市商品房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房地产违规开发销售集中整治暨“回头看”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价目表以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也可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方式明码标价。采用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欺骗、诱导消费者。
六、违反以上提醒告诫事项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作出以下处罚:
(一)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按套计算)。
(四)收到提醒告诫书后仍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