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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化县2018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6月06日 17:02来源:新化县政府门户网点击量:0

日前,《新化县2018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外发布了,那么具体来看,哪些农作物可以参保?会补贴多少钱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农业-摄图网

新化县2018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农业保险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8〕9号)等文件精神,扎实、规范做好我县2018年农业保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险服务体系为主线,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促进各保险机构间的良性竞争,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投保积极性,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稳定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放大器”、农业发展“助推器”的功能,推动我县农村经济稳健发展。

二、承保规模控制和承保机构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8〕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情况,我县2018年各险种保费补贴规模上限为: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水稻51万亩、玉米18万亩、公益林155.5万亩、商品林60万亩,能繁母猪4.7万头、育肥猪31万头,省级财政补贴保险品种能繁母牛1.5万头、茶叶2.3万亩、肉鸡350万羽、生猪价格指数14.45万头,精准扶贫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稻田养鱼0.24万亩,中药材保险1.4万亩,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品种油茶林3万亩。该农业保险规模为控制计划,不是必须完成的任务,各相关单位特别是承保机构要切实坚持自愿投保原则,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骗保骗补。

根据国家保监会决定,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湖南分公司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因此,我县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和中国平安保险新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为2018年度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对于2018年3月14日前签单的农险业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要继续做好后续服务,确保工作衔接不脱节,服务水平不降低。具体承办险种及控制规模见附件。

三、保险内容

(一)水稻保险(含早稻、中稻、晚稻三季)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孽拔节期320元,成熟期36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农户、种粮大户、龙头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25%。

(二)玉米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生产损失。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3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30%,农户、种粮大户、龙头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25%。

(三)公益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的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0.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

(四)商品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的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0.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商品林保险标的必须为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

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农户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45%。

(五)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强制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养殖户和养殖企业承担20%。

(六)育肥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强制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5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3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市县财政补贴15%(其中:市财政补贴27.87万),养殖户和养殖企业承担20%。

(七)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生猪出栏当月猪粮比价平均低于合同约定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猪粮比价数据以省畜牧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保险金额为每头1200元,保险费率4%,即每头保费48元,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30%,养殖户负担50%。

(八)能繁母牛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强制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险费率4%,即每头保费240元,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50%。

(九)茶叶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的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3%,即每亩保费60元,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种植户负担50%。

(十)肉鸡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强制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为每只12元,保险费率5%,即每只保费0.6元,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50%。

(十一)稻田养鱼保险

保险责任:以保险公司制订的全省统一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为每亩1000元,保险费率5%,即每亩保费50元,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40%,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负担10%。如参保方为参与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则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20%,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负担30%。

(十二)中药材保险

保险责任:以保险公司制订的全省统一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为每亩500元,保险费率5%,即每亩保费25元,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40%,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负担10%。如参保方为参与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则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20%,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负担30%。

(十三)油茶林保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的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油茶林童期阶段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油茶林生长结果期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油茶林盛果期每亩保险金额为4000元,保险费率1%,即分别为20元、30元、40元,县财政补贴60%,种植户负担40%。

四、操作程序

(一)承保

各承保机构应当分承保品种制定具体的保险方案,明确承保范围、保费标准、保险责任等条款,规范保险操作流程。要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有关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有关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并按要求予以公示。

1.种植业保险:种粮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种植散户以村为单位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签单至村,承保到户。

2.公益林保险: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由县林业局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保费由县财政支付到保险公司。

3.商品林保险:以村为单位归集保费统一投保。属于集体所有的商品林,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担自缴保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自缴保费由农户负担。

4.养殖业保险:采取养殖专业户单独投保和散养户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两种方式。投保清单上必须载明投保数量、养殖地点、耳标号,养殖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亲笔签字。以村为投保单位统一投保的,村委会在投保清单上加盖村委会公章。防疫员在保险卡发放单上签字,最后由承保公司验标承保。

5.精准扶贫特色农业保险可以由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参与精准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由参与精准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带动贫困农户信息,并由扶贫部门审核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6.省级财政补贴其他保险品种、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由保险公司参照中央补贴保险品种承保方式,结合各保险品种实际情况确定。

(二)理赔

出险报案:当种养业受灾时,受灾农户在灾害发生48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报灾,中华联合报案电话为95585,人保财险报案电话为95518,国寿财险报案电话为95519,平安财险报案电话为95511。

查勘和理赔:承保公司在受理受灾农户报案电话后,应及时派查勘员赶赴现场查勘,确定灾害损失。及时填制理赔资料,完成理赔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将理赔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受灾农民账户,不得现金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延期支付理赔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农业生产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手段,既有很强的政策性,又有很高的业务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10年来,为落实中央“三农”政策,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农业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乱象,财政、审计、行业监管部门多有发现并严厉查处。因此,各乡镇、有关单位、承保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健康、规范、稳步发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职,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1.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做好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拨付、管理、结算工作;负责县农业保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县财金办负责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保险工作进度。

3.农业、林业、畜牧等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投保、理赔数量,并在承保、理赔清单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负责加强农业技术指导,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业灾害鉴定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

4.气象、水利等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害,加强防范、减少农业损失。

5.各乡镇成立或健全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一名主要领导挂帅,分管农业领导具体负责,农业站、林业站、畜牧站、扶贫站、经管站、财政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配备一到两名保险兼干,各村选配1至2名协保员,与保险公司签订工作合同,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险业务工作。乡镇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和管理保险兼干和协保员,统筹、协调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

6.承担农业保险任务的保险公司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承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合理公正、公开透明做好灾后理赔工作,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发展。不得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三)规范保险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对标监管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合规经营,做到“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将承保、理赔结果在村委会、学校、集市、凉亭等人群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7天以上,并拍照留档备查。鼓励经办机构在张贴公示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严禁各相关单位不顾实际需求随意申请和分配承保任务;严禁将分配份额作为要求保险公司配合违规的条件;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返还财政配套资金;严禁通过虚假赔案退回代垫的农民保费或用于其他支出;严禁用资金买卖承保份额。

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承保主体、险种、上限开展承保工作,严禁预先签单承保行为,避免无序竞争,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系统的农业保险宣传方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小册子、发出保险告知书、刷印墙体广告等方式,开展全方面、立体化的宣传,着力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五)加强费用管理。保险公司、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保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规定,准确计提和使用农业保险工作费用,其中70%以上应直接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保费、登记造册、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其余部分按比例分配并支付给县直主管部门、乡镇农保办等相关单位,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检查、培训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六)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对乡镇的考核机制,把农业保险工作纳入乡镇工作绩效考核范畴,从组织机构、宣传动员、制度建设和协保业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加强工作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激励作用,调动乡镇和个人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对承保公司的绩效评价机制,将当年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承保规模挂钩。对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保险公司视情况调减下一年度承保规模直至取消承保资格。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冲销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或者套取资金用于其他支出的,以及以各种不当手段取得承保规模,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追回相应财政保费补贴,取消其承保资格,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委)、司法部门查处。

各有关部门和承办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反馈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调研,研究对策,确保我县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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