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障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长泰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家庭人均年收入5000元提高到7560元,补助标准由年人均补差3720元(月人均310元)提高到4200元(月人均350元)。
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泰县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长泰县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泰县提高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方案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8〕16号)文件精神,为有效保障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家庭人均年收入5000元提高到7560元,补助标准由年人均补差3720元(月人均310元)提高到4200元(月人均350元)。
二、经费筹措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保〔2012〕178号)相关规定,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分档补助,目前我县农村低保确认保障人数为3885人,年需保障金1631.7万元。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省级补助。省级补助按省定年人均补差标准2680元的80%测算,即省级财政年人均补助2144元,预估年补助保障金832.94万元(以次年上下级结算为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地方配套。根据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泰县对乡镇(场、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泰政综〔2012〕109号)的相关规定,扣除省级补助外,配套资金由县与乡镇(场、区、办事处)按6:4比例负担,具体如下:
1.县财政配套资金年人均1233.6元,年需保障金479.26万元;
2.乡镇(场、区、办事处)负担资金为年人均822.4元,年需保障金319.5万元。
三、强化管理
(一)严格评审程序。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文件要求,按照“三审两公示”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审程序,严格推荐低保对象,把好低保准入关,及时公示享受低保的对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要于次月5日前报县民政局提出核减,并评议上报新增困难户。上报新增低保对象,由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的行政主要领导签名确认,并将该信息录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系统,由县民政局上传至省平台,核对甄别其家庭经济状况,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死亡未及时上报核减等不符合低保标准违规操作的低保对象,一经发现核实,由县民政局直接取消其低保资格。县财政、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把落实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列入年度执法监察和督查内容,确保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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