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那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如何补偿?标准是多少?找哪个部门?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如何补偿?标准是多少?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0号),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为:
一、果树补偿标准
1、鲜果类(包括苹果、梨、桃、杏、柿子、枣、红果、李子、樱桃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盛果期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0.6—0.8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树产值的1.0—1.2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2—1.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5—1.8倍计算补偿。
(5)幼树苗圃:按当年同种苗木市场价格补偿。
2、干果类(包括核桃、板栗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种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10—13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3—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3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4—0.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5—0.6倍计算补偿;四年以上至初果期前,按初果期树的0.6—0.9倍计算补偿。
3、葡萄
(1)盛果期树:按葡萄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6倍计算补偿费。
(3)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5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
4、棚室果树类的补偿实行评估的方法。
二、一般树木补偿标准
1、普通树木类(包括杨树、、柳树、、榆树、槐树等)(1)胸径5cm以下的,每棵3~10元;
(2)胸径5cm以上,10cm以下的,每棵10~20元;
(3)胸径10cm以上,15cm以下的,每棵12~30元;
(4)胸径15cm以上,20cm以下的,每棵30~40元;
(5)胸径20cm以上,25cm以下的,每棵40~50元;
(6)胸径25cm以上,30cm以下的,每棵50~60元;
(7)胸径30cm以上的,按木材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
2、经济林类(紫穗槐、簸箕柳、灌木丛)
(1)栽植幼树2年内的每墩(丛)3~5元;
(2)栽植经济林3~5年(含5年)每墩(丛)6~10元;
(3)栽植经济林6年以上的每墩(丛)11~15元。
(经济林当年平茬、切枝的每墩(丛)按6元补偿)
3、常绿树类(松柏等)
常绿树按一般树木同等胸径的2~4倍补偿。
4、苗圃类(包括果树幼苗、林木幼苗等)
果树苗、常绿树苗、一般树木苗按当年市场价格计算补偿。
三、特种用途林补偿标准
1、防护林类(包括防护林、特殊林、风景林、幼龄林)
经批准必须占用时,依据林业部门颁布标准补偿。
2、名胜古树类
经批准必须占用砍伐时,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移栽时,补偿一定的移栽费用)。
四、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类(包括:玉米、小麦、水稻、高粱、大豆、蔬菜等)
经批准征占用时,对种植期内的作物依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乡镇粮食产值计算补偿。
五、养殖水面补偿
(一)补偿标准
1、海水、淡水养殖
(1)精养鱼池每亩产量:鲤鱼500公斤—1000公斤,罗非鱼5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2)散混养鱼池每亩产量300公斤—4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3)养虾池每亩产量37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4)养蟹池每亩产量25公斤—5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5)鱼、虾、蟹池补偿费每亩500元。
(6)水生种植物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
六、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1、居民房屋类
依据《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偿。
2、其他建(构)筑物类
此类建(构)筑物(包括砖砌墙体的菜窑、暖棚、畜牧棚、砖石墙体等)的拆迁补偿,不应超过拆迁时砖石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造价的0.1倍。
3、水利设施类(包括水井、水渠、渡槽等)
(1)民用水井每眼2000元—3000元,40米以内2000元,40米以上3000元。
(2)水泥管机井,每米100元—150元。
(3)铁管机井,每米400元—450元。
(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250元—300元。
(5)固化水渠、渡槽按评估价格补偿。
(6)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4、电力、通讯设施类
继续利用的按迁建费用补偿,废弃的设施不予补偿。
5、迁葬费每具300元。
七、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没有具体标准的,根据协商或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3、《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显示,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汨罗市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区补偿标准为64700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57900元/亩。记者从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汨罗市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14年1月6日开始实施。按2014年1月汨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当时汨罗补偿标准是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制订的标准执行,I区49400元/亩,II区44200元/亩,III区36000元/亩。这意味着,此次,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整体上调30%以上。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找哪个部门?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各地补偿安置的具体金额标准都不一样。详细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会以联合下文的形式明确补偿金额的具体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