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篇低保对象认定标准,表示凡是持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总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人必须持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的重度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市委市政府介绍就业,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据悉,另外认定的2个基本条件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家庭经营、财产性、转移性、农业生产等收入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包括住房、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不得拥有商业店铺、注册企业、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机械等维持最低生活以外实物财产。
“目前,按省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5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0元/人/月。”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统计,截至5月,我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0394户28836人,其中,城市低保为3235户7182人;农村低保为7157户2165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