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继承法实施的过程中,新出现的一些财产形式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呢?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麻昌华在《法学》上发表文章《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选择》中指出: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是否包括继承,《物权法》并未予以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典型的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应是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决定的。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在继承时应符合身份特征。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只能通过流转的形式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