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湖北省开始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29万元/亩,较上一轮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2.64万元/亩提高6494元,涨幅为24.5%。
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以湖北省政府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各市、州、县,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每2~3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经湖北省政府同意,该省于去年8月启动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次综合平衡,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编制了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湖北省要求,要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