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落实国家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改政策,结合河北省棚改工作实际,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了“2018年、2019年重点攻坚,2020年扫尾”的工作原则,指导各市制定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全省棚改新开工66万套。目前,三年棚改计划目标任务已全部分解到各市。
据介绍,河北省委、省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始终保持强力推进态势,将其列入“双创双服”活动20项民心工程的首位。2018年,国家下达河北省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为新开工23万套,基本建成6.5万套。截至5月25日,全省棚改开工9.02万套,开工率39.2%,棚改基本建成7.15万套,基本建成率110.0%。
对接下来的工作,河北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负责人表示,将督促各地6月底棚改开工率和基本建成率分别达到50%,8月底开工率和基本建成率分别达到80%,10月底开工率和基本建成率分别达到100%,11月底要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利用好省级督导核查员制度,做好棚改工作的日常督导。对工作滞后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促使当地政府重视棚改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指导各地根据三年行动确定的任务和项目,提前开展房屋征收、项目手续、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力争早开工、早见效。
《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8日起开始施行,河北石家庄市将集中利用3年时间重点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相邻的老旧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住户,将再得到多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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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棚改居民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棚改居民直接支付货币补偿款。
《办法》指出,选择货币安置的棚改居民,将在得到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获得25%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还将获得公摊补助、签约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费等。
选择货币安置的其他补偿标准为:
1、签约奖按照每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3万元;
2、搬迁奖励标准上限为50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3、临时安置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补偿12个月;
4、搬迁费为20元/平方米;
5、装饰装修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款。
这些补偿累加起来,选择选择货币安置的棚改居民每证(户)可以得到150%的补偿款。
此外,对棚改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商品房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棚改居民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重新购买房屋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办法》规定,棚改居民家庭它处无住房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