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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去的人能继续永久享受原来的土地权益吗?第三轮土地承包期限是什么时候?

2018年05月31日 13:54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众所周知,我国的农村履行的是“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的原则,此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承包关系,那么死去的人也能继续永久享受原来的土地权益吗?第三轮土地承包期限是什么时候?

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来的土地?答案是肯定不能永久享有土地权益的;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的是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的,不是农民所有;农民只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简单点说,就是农村的土地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是承包了村集体的土地;其次,农村的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所以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也不是永久的;

1、农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不是永久的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1988-1997年为第一轮土地承包年限,以前是生产队集体土地,集体劳动,采取劳动计分的形式获取收入,1988年开始采取分田到户,不再是集体劳动,根据每户人口数量分田地,所有权还是村集体,农户拥有的只是经营权和使用权;

1998年-2027年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2017年,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2027年)再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说2028年-2057年为第三轮土地承包期

2、农村土地确权时以户为单位,重新确权会减去已故的老人,增加新生小孩的土地权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先说个实例;2016年某村耕地确权了,邻居家是6.3亩地,已故的奶奶,重新土地确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她的名字删除了,没有了土地。新生的小孩,和新娶进门的媳妇在这次确权证书上添加了名字。现在还是6.3亩地,但新增5个人(大小儿子的媳妇,三个小孩)减去一个人(奶奶)的享有土地权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3、农村土地没人继承,已故老人的土地权益收回归村集体所有

老人生前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女儿出嫁了,户口不在本村,不能继承,户口在当地农村,则可以继承;

如果没有儿子或者其他人继承,已故的人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总之,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以户为单位,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对于已故的人,绝户的家庭,没人继承会被村集体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归村集体所有;不会依旧一直保留农村已故老人的土地权益!

其次也要注意下面这3件事一定不能做不然承包地可能会被回收的:

1、在农田里采砂挖土

有很多朋友建房的时候,想要将宅基地垫高一点,不是去购买而是直接去挖自家的田地里,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还有的是在接近河滨的农田里采砂,同样这样也是禁止的,一旦被发现,轻则罚款重则将土地收回。

2、农田里建房

有时候没有申请到宅基地,就想着直接在耕地里盖房,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耕地只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能将耕地私自变成宅地。

3、撂荒和闲置耕地

这种情况在农村里真的很常见,很多人都去城里打工,家里的耕地没有人可以种植,就一直闲置在那里,所以不要将土地闲置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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