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临漳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其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0元/月调整到62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660元/年调整到4100元/年。
临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3号)要求,现就我县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0元/月调整到62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660元/年调整到4100元/年。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低保精准认定精准核查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邯办字〔2017〕34号)要求,根据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开展精准核查认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家庭条件已明显好转、死亡、户口迁出等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清退,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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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