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成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成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政办规[2018]2号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成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3日
成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
实 施 细 则
一、实施预储金制度的依据和意义
(一) 为加强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结合成安县的实际修订本细则。
(二) 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预储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下简称签约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预储金,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三)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四)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事宜。
水利、交通、农工委等部门系统内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预储金的监管部门和承办机构
(五) 住建局的建管科具体负责全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联系电话7280012。
(六) 水利、交通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内(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之外)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
(七) 县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对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监督管理。联系电话7256016。
(八) 县总工会的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工作进行监督。联系电话7256353。
三、预储金的签约银行选择、开户和缴存
(九) 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申请成为签约银行,方可办理预储金业务。
1、建设项目所在地能够提供预储金管理必要工作条件;
2、能够无偿开发应用与监管网络平台兼容的管理软件;
3、能够无偿为建设领域农民工办理符合行业管理需要的个人银行卡;
4、接受配合住建局和人社局的监管工作。
(十) 住建局、人社局负责初步选择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同时具备上述的条件,经三方协商,由住建局、人社局与若干个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三方监管协议书》,成为签约银行,可办理预储金业务。
(十一) 住建局和人社局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等公开媒体及时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签约银行名录,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下简称施工企业)在签约银行名录内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办理预储金业务。
(十二) 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约银行应签订《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预储金划转协议)。
(十三) 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进场施工前,应在签约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银行卡)。
1、施工企业应向签约银行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实名制“一卡通”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使用。
2、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实际施工中存在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的,农民工工资只能从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帐户中支付。分包(或劳务)工程款结算,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场登记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劳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单位直接用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各分包单位在进场前应向总承包企业上报用工计划和作业人员基本信息。
(十五)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十六) 建设单位在向住建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应首先缴存预储金。预储金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比例20%的执行,缴存方式分为一次性缴存和分阶段缴存两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该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次性缴存:1、合同总价款低于500万元(含)的,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0%一次性缴存预储金; 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进场施工前应一次性缴存施工合同总价的20%预储金。
分阶段缴存:施工合同总价款高于500万元的工程,可一次性缴存或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建设单位分别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基础验收前及主体验收前三个阶段缴存预储金。其中,在合同备案前按不少于合同总价款的10%缴存预储金;基础验收前按合同总价款的5%缴存预储金;主体验收前按合同总价款的5%缴存预储金。
预储金在住建局、人社局和签约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四、办理预储金的监管备案
(十七) 建设单位办理开工许可前,不论一次性缴存和分阶段缴存的,都应持《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核定表》(附件1)和(附件2)、(附件3)等相关材料报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和住建局建管科办理备案。
建设单位凭签约银行出具的《成安县建设工程预储金银行缴存证明》(附件2)、(附件1)、签约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开户证明》以及三方签署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预储金划转协议)》(附件6),到住建局建管科办理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备案和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同时,还要持上述材料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监督管理备案。
(十八) 建设单位持预储金银行缴存凭据到住建局、人社局开具《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证明通知书》(附件3),凭缴存证明通知书(附件3)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建局相关科室应当依据缴存证明通知书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材料,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
对提前介入的工程项目,县质监局、安监局等监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提前介入手续时,应要求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住建局建管科开具、人社局备案的《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证明通知书》,方可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批准提前介入等相关手续。
(十九)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住建局建管科应定期(每月的5日前)书面向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总工会办公室通报预储金缴存情况。
(二十) 预储金与工资保证金逐步实现并轨,过渡期为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省市新的政策出台时,届时工资保证金将予以取消。
(二十一) 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于进场施工7日前到住建局劳务分包科办理备案手续,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按规定到人社局劳动关系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十二)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并在工人进场前将用工情况表报住建局建管科,住建局建管科负责每月的5日前向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通报上月监督管理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情况。
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总工会办公室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缴存预储金的线索,应及时向住建局建管科书面通报或移送案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发放表、考勤登记表必须保存二年以上,随时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十三) 施工现场用工必须在总承包施工企业全员登记备案,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1、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违规雇佣零散农民工,未按要求在住建局建管科备案的用工,或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要求在人社局劳动关系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用工,住建局、人社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2、施工单位在办理项目合同备案前,在签约银行开户时,要购置建筑劳务实名制考勤设备、办理考勤卡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随着务工人员调整,及时办理新进场人员考勤卡和工资银行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有关要求,设立项目劳资员,做好实名制软件系统考勤和人工考勤,做到进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与考勤相符。
3、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务人员进场的一个月内,由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本企业直接招用的务工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并按照要求到人社局劳动关系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劳资专管员还要监督和要求本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规范用工,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为所有劳务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并按照要求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五、预储金的使用程序
(二十四) 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签约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渠道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由施工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后,报住建局建管科备案。
签约银行应根据施工企业加盖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并经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和住建局建管科备案审核的《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拨付申请表》(附件4)等要求的相关资料,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卡限时如数划转工资。
施工企业按划转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二十五) 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按照一次性缴存合同总价20%预储金的,由施工企业及时到签约银行补缴;按照分阶段缴存预储金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到签约银行补缴预储金。
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并向住建局建管科、劳动监察大队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企业未停止施工,应承担发放工资全部责任。
六、预储金帐户销户
(二十六)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后,书面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预储金缴存的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解除监管申请),填写《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解除监管申请表》(附件5),分别报住建局和人社局进行销户备案。经审核无误后,住建局和人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销户的意见,书面通知签约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签约银行应当凭备案的《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解除监管申请表》给予办理解除预储金账户、农民工工资发放帐户监管。
七、签约银行的职责
(二十七) 签约银行必须保证预储金账户一般为冻结状态。签约银行只能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提供的工资签认文件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认可、并经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和住建局建管科备案的《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拨付申请表》,进行预储金的账户解冻、冻结等账务处理。
1、施工企业没有提供《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拨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的,签约银行不得拨付预储金。
2、签约银行不得为预储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十八) 签约银行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应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定或设立专门窗口办理预储金业务,严格执行预储金开户、划转及销户等手续的办理规定,确保预储金资金安全。
1、签约银行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签约银行持协议报住建局、人社局办理备案。
2、签约银行应每月初将上月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情况,书面报住建局建管科和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受监管。
3、签约银行要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对建筑市场信用好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争取达到双赢。
(二十九)签约银行应依据“三方监管协议”和“委托发放工资协议”,规范预储金支付,确保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限时如数划转工资。
签约银行要接受住建局和人社局对企业发放工资情况的实时查询,并按照住建局和人社局提出的强制支付意见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十)签约银行应加强对预储金专用帐户监管。及时为施工企业制作农民工考勤卡和工资银行卡;做好代发工资业务,及时发放工资。
对超过一个月未向银行提供《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拨付申请表》或提供的《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拨付申请表》异常的施工企业,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签约银行应当向住建局建管科和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报告。
(三十一) 住建局、人社局对签约银行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制。
签约银行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职责,对存在履行约定职责不到位的、接到农民工工资确认文件后未按时支付的、或故意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或服务质量差的等违约行为的签约银行,住建局、人社局可以终止其预储金协议,取消其签约银行资格。
八、住建局、人社局和总工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二)住建局、人社局和总工会组织要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住建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把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作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的重要切入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特别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零容忍”。对违法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对相关单位按行政处罚罚则的高限处以罚款。
住建局对于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预储金的,应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管理:
1、项目准备开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项目已开工的,不予办理基础(±0.00)验收、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或审查等相关工程期间相关手续,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3、不予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待建设单位足额缴纳或补齐预储金后,住建局按照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应当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证明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预售许可、合同备案、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等工程项目监管审批的相关手续。
(三十三) 对于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预储金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由住建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住建局、人社局依法对拒不停工的违法工程采取停水、停电、封存施工设备等相关措施强制停工。
(三十四) 住建局对分阶段缴存预储金的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基础、主体阶段验收前,须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将项目验收信息告知预储金管理的住建局建管科,由建管科核实该项目预储金缴存情况。
对未按规定缴存下一阶段预储金的,由住建局依法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三十五) 住建局建管科、清欠办和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对各自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就拖欠农民工工资基本信息,建立每月5号前相互通报制度,便于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
(三十六) 住建局、人社局应加强预储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三十七) 对在预储金监管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执行工作不到位的,或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八) 本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原《成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成住建[2015]34号)、《成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监管工作流程(试行)》(成政办[2017]79号)、《成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工作程序(试行)》(成政办[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核定表
2、 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银行缴存证明
3、 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证明通知书
4、 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拨付申请表
5、 成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解除监管申请表
6、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