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四种类别户口可迁入市区。
大学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
在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板块中,《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
此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其他大专学历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等情况,都可通过人才引进落户方式在就业地落户。
四种情况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在征求意见稿中,我市对亲属投靠落户条件进行明确,如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且在市区具备固定住所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且在市区具有固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成年子女在市区具有家庭户口且在市区具有固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老年父母在市区具有家庭户口和固定住所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外地人口取消积分落户
在征求意见稿中,我市取消了积分落户,对于外地人口迁移至我市门槛有所降低,通过居住社保就可办理落户。如在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在市区落户;在市区具有固定住所满5年,同时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市区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可在市区落户;在市区具有固定住所满4年且具有本省其他市户籍满4年的人员,可在市区落户;在市区具有固定住所满3年且具有本市其他县(市)户籍满3年的人员,可在市区落户。
据悉,规定内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固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公民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实际居住的,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先进个人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大中院校学生、先进个人等人员可办理政策性落户。如被所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温州好人、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未超过5年的人员;在市区投资创业,最近连续1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额累计在50万以上的浙商华侨,可在当地落户;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此外,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直属的固定住所内。如市区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如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实际居住在原籍农村且在原籍农村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经当地村委会同意可以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