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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4年12月26日 13:49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该房屋买卖才算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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