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广西月最低工资标准分3档。其中,一类地区为1680元,上调280元;二类地区1450元,上调240元;三类地区1300元,上调215元。
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广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广西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 2015 年,此次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结合我区实际来调整。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增幅为20%,主要考虑我区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
据了解,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2元。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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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