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升城市品位,切实改善北正街周边居民居住环境,缓解北正街交通压力,临湘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正街片区棚户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及《临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临政发[2016]10号)等相关规定,特拟订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临湘市北正街片区棚户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北正街,南自北正街菜市场始,北至麦坡西路止。(最终以规划出具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临湘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临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基本原则:
(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原则;
(三)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后,住房确实困难的,在城区他处又无房的,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列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支持其租房居住;或经本人申请,指挥部审核,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可优先购买安置房,具体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由物价部门综合核定,房源与具体价格另行公布。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征收评估机构根据实地勘察出具评估结果。
(四)对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征拆办、长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必须完成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事宜,保证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棚户区改造实行以货币化补偿(安置)为主,辅之优价选购安置房,同时,对该片区棚改创新、试点采取“就近限价回购”商品房的安置方式(具体实施细由项目指挥部制订并报市政府相关会议审核确定公布)。
(二)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他处又无住房的被征收人,按50㎡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和奖励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
(三)有权属证明的棚改户按上述补偿标准补偿,无法提供相关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扣除100元/㎡用于补交产权权属的税费后,按补偿标准补偿。
(四)在征收补偿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或生产,依法取得营执照、且房屋用作经营或生产的时间连续一年以上的(经营特种行业的还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房屋;②办理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正常管理一年以上的,有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一个自然年度)房屋,经认定后按住改商、非住宅改商、非住宅改住的标准给予补偿。
住改商、非住宅改商房屋经营性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中实际用作经营的使用面积部分为准(原则上只对房屋第一层的实际商业用房部分予以认定和补偿,不含一层以上或以下的面积),特殊情况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再作补偿。被征收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将其非住宅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作为住宅使用的,参照合法住宅标准给予补偿,但应当扣除未办理产权权属相关费用。
1、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中央、省、市棚改工作的相关政策,该项目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偿安置。
①房屋主体补偿: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②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水、电、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线等附属设施按现行安装价补偿。(参照《201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评估指导价》进行补偿)
2、房屋征收补助标准及内容
①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80㎡以下(含80㎡)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144㎡(含144㎡)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5㎡~200㎡(含200㎡)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201㎡~500㎡(含500㎡)的,按6000元/户·次计算;501㎡以上按8000元/户·次计算。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次计算。
生产、经营性用房中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②临时安置补助(仅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一律按800元+4元/㎡×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标准,计算6个月,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符合合法经营条件的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0.7%/月,计算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④住改商(仅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改变使用性质前的住宅主体评估价增加40%的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商品、营业用具的处理费用)。奖励及补助按住宅的标准执行。
⑤非住宅改商: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仓库、厂房、办公等其他非住宅,实际用作经营性商业用房的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改变使用性质前的住宅主体评估价增加30%的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商品、营业用具的处理费用)。奖励及补助按其登记用途对应的标准执行。
3、房屋征收奖励标准及内容
①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奖励。
②上浮奖励(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奖励。
③寻找房源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10000元/户,共有产权不得分开计算。
④按期签约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奖励。
⑤按期搬迁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奖励。
⑥鼓励群众参与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奖励。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岳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票选、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签约期限:
以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通告公布时间为准。
九、征收实施步骤:
(一)确定征收范围并通告,分二期实施征收。
(二)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三)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方式及分户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
(四)《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
(五)《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
(六)《临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临政发〔2016〕10号);
(七)《临湘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指挥部文件》(临征拆〔2016〕1、2、3号);
(八)临湘市棚户(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六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二)超过搬迁期限搬离房屋的;
(三)由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征收,所有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和奖励情况在征收现场公布,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均有权监督。
联系人:朱佳联系电话:0730—3558030
联系地址:临湘市北正街片区棚户改造及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