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安次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廊坊高新区管委会,龙河高新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廊坊市安次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廊坊市安次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加大对我区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区政府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三条 加入“小微企业池”企业的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并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给予利率优惠扶持。
第四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铺底资金组成。政府财政部门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最少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按合作银行要求标准执行。
第八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在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放,由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息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和返还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二章 风险补偿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 纳入“小微企业池”的企业按比率缴纳企业助保金后,在取得贷款的同时,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条 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合作银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当贷款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在一个月内合作银行可根据约定启动申请代偿程序,通知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后,可用贷款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池账户资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当助保金池账户资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区财政局提出《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的补偿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经政府同意后,由政府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比例分担(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贷款,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不属于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当政府补偿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本金和利息时,超出部分风险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区财政局委托合作银行执行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其次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如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公安安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廊坊高新区管委会、龙河高新区管委会主管负责同志,以及合作银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助保贷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推荐优秀企业,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
(二)负责“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账户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代偿与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廊坊高新区管委会、龙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入驻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申报工作。
(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入驻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筛选和审核工作。
(六)合作银行负责制定“助保贷”业务的准入标准,对企业进行前期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合作银行的沟通联系工作,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联合审查、准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对每一笔助保贷业务贷款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情况提出调整企业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的建议,保证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入池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安次区助保贷“小微企业池”,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次辖区行政审批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且在本区纳税的企业,并符合安次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营业执照有效;
(三)企业最近两个完整财务年度实现盈利;
(四)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类型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符合安次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的小微企业;
(三)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型的小微企业;
(四)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小微企业;
(五)为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
(六)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小微企业;
(七)大量安置职工就业的小微企业;
(八)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
(九)获得国家、市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
(十)可带动大量农户发展的龙头小微企业;
(十一)海外学成归国人员创业的小微企业;
(十二)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小微企业。
第五章 入池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廊坊高新区管委会、龙河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安次区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附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廊坊高新区管委会、龙河高新区管委会初步筛选,上报区工信局,由区工信局进行初审后,报至合作银行进行征信调查与信用评级,报区财政局审核,最终由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加入小微企业池的企业,须向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助保贷承诺书》,经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后缴纳助保金。
第十七条 加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年度纳税凭证(需加盖公章);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第六章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利率及企业退池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进行计息,所得利息进行独立核算,不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在纳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后1年以上(含1年),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贷款本息结清后,如要求退出助保贷“小微企业池”的,在没有出现逃废债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就该企业的贷款偿还情况出具报告,并向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退池。同时,将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扣除代偿部分后一并退还。
第七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贷款额度、期限与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贷款对象
经行政审批机关核准登记的本区小微企业且在安次区纳税的池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合作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安次区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
(二)符合安次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赌、毒及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贷款额度、期限
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需按照合作银行要求提供贷款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章 贷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每月向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过程中,贷款放大倍数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时,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实际放贷情况对政府风险补偿金额度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助保贷领导小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二十七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由区财政局将该企业剔除“小微企业池”,并由有关部门、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欠款不还的企业,助保贷领导小组将根据《助保贷承诺书》和有关规定,按照司法程序,移交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政府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入池企业中出现逾期或其他违约,并造成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区政府追究违约企业所在地政府、街办处、园区管委会责任,按比例扣除财政拨付的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