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共住房工作的动态管理,永清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永清县年度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的通知。其中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0万元以下视为保障条件之一。
永清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年度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的通知
永保安居办【2018】04号
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永清县公共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永清县年度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永清县年度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
永清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永清县年度公共住房保障复核方案
为加强公共住房工作的动态管理,切实完善我县公共住房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公共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要求,现将年度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永清县申请公共住房保障且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
二、复核时间
租赁合同到期前30日内。
三、保障条件
1、具有永清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并在县内实际居住。
2、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0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4、无房户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注:按照复核年度保障条件。
四、复核内容
公共住房年度复核,按《永清县公共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复核,需要具体核查以下几方面情况:
1、保障家庭户籍、收入、资产、人口、婚姻等情况;
2、保障家庭低保情况;
3、保障家庭住房情况;
4、保障家庭车辆情况;
5、保障家庭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五、复核方式
1、张贴复核公告。居委会在相关居民区、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复核公告,在“永清县人民政府网”公布复核方案。
2、主动申报。由申请人在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居委会申领(或邮箱下载)填写《永清县年度公共住房保障复核审批表》,并提供相关复核材料,在复核期内如实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不合格,暂停保障,相关责任由保障家庭自负。
3、县房屋交易登记中心核查住房情况
由保障家庭提供材料,县房屋交易登记中心对保障家庭及个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出具相关证明。
4、小区物业公司核对车辆登记情况
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对保障家庭及成员出入小区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5、居委会审核
居委会审查重点:复核审批表中个人填写部分是否完整真实,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内容与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入户核查其是否出租、转借、空置,保障家庭是否继续符合保障条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对核查出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的复核材料,需退回至居委会,由居委会向申请人进一步核实,最终确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再经由居委会将名单及时上报至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6、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整理存档
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居(村)委会转来复核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核查填报手续、印章等是否齐全,对复核合格家庭确定租金标准继续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