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全省土地整治助力脱贫攻坚政策,青龙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目标是2018年通过土地整治完成新增耕地5000亩。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字〔2018〕25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第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省土地整治助力脱贫攻坚政策,切实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问题,全力促进耕地提质、农业增效、生态调优、财政创收,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总要求,务本求实,开拓创新,坚持“高起点谋化、高标准设计、高水平施工、高质量验收”,全面加强和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为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2018年通过土地整治完成新增耕地5000亩
1.2017年已招标、需重点推进项目。共8个项目,涉及大石岭乡大石岭村、西石岭村,肖营子镇高丽铺村,八道河镇牧马村,草碾乡高庄村、杨树底下村等4个乡镇6个村,共计1041亩,预计可实现新增耕地926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926亩。
2.2017年已申报立项、需重点推进项目。共9个项目,涉及草碾乡高庄村、千里洞村,双山子镇双山子村,官场乡鲶鱼洞沟村,隔河头镇南新庄村,祖山镇三岔村,土门子镇朱石岭村,娄丈子镇丁杖子村等7个乡镇8个村,共计1123亩,预计可实现新增耕地986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986亩。
3.2018年拟申报立项项目。采取EPC模式,共10个项目,涉及青龙镇老爷庙村,大巫岚镇大于杖子村、雹神庙村,祖山镇西河村,肖营子镇柳树行村,龙王庙乡北干树村,双山子镇邢杖子村,木头凳杨树窝铺村、白土山村,草碾乡高庄村等8个乡镇10个村,共计1003亩,预计可实现新增耕地920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920亩。
4.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取EPC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4万亩。涉及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等6个乡镇,预计实现新增耕地2000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2000亩。
5.庙沟铁矿国有工矿用地复垦项目。采取EPC模式,预计实现新增耕地600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600亩。
(二)完成残次林地、园地、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闭库尾矿库等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严格项目选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选择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的行政村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为项目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统筹推进。整合项目所在乡镇、村等有关力量,构建共同责任机制,为项目有序开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惠民利民。坚持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相结合,让农民得实惠,让政府有收益。
(四)全程管控。严把工程“设计关和施工关”,严格财务管理,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多造地,造好地”。
四、工作安排
(一)土地整治项目推进工作
1.2017年已招标、需重点推进的8个项目。
(1)2018年3月底前,落实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完成砍伐证办理工作。(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财政局、林业局、大石岭乡、肖营子镇、八道河镇、草碾乡)
(2)2018年5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大石岭乡、肖营子镇、八道河镇、草碾乡及相关施工企业)
(3)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大石岭乡、肖营子镇、八道河镇、草碾乡及相关施工企业)
(4)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7年已申报、需重点推进的9个项目。
(1)2018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区联合考察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县直相关部门、草碾乡、双山子镇、官场乡、隔河头镇、祖山镇、土门子镇、娄丈子镇)
(2)2018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砍伐证办理、河道项目审批、地上附着物补偿。(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林业局、水务局及草碾乡、双山子镇、官场乡、隔河头镇、祖山镇、土门子镇、娄丈子镇)
(3)2018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
(4)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
(5)2018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草碾乡、双山子镇、官场乡、隔河头镇、祖山镇、土门子镇、娄丈子镇及相关施工企业)
(6)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草碾乡、双山子镇、官场乡、隔河头镇、祖山镇、土门子镇、娄丈子镇及相关施工企业)
(7)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3.2018年拟申报实施的10个项目。
(1)2018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区联合考察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县直相关部门、青龙镇、大巫岚镇、祖山镇、肖营子镇、龙王庙乡、双山子镇、木头凳镇、草碾乡)
(2)2018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砍伐证办理、河道项目审批、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财政局、林业局、水务局及青龙镇、大巫岚镇、祖山镇、肖营子镇、龙王庙乡、双山子镇、木头凳镇、草碾乡)
(3)2018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
(4)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
(5)2018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青龙镇、大巫岚镇、祖山镇、肖营子镇、龙王庙乡、双山子镇、木头凳镇、草碾乡及相关施工企业)
(6)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青龙镇、大巫岚镇、祖山镇、肖营子镇、龙王庙乡、双山子镇、木头凳杨、草碾乡及相关施工企业)
(7)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4.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2018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区选址论证工作,合理确定项目区(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县直相关部门、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
(2)2018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砍伐证办理、河道项目审批、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财政局、林业局、水务局及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
(3)2018年5月底前,完成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及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
(4)2018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报批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
(5)2018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
(6)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及相关施工企业)
(7)2018年11月底,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及相关施工企业)
(8)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5.庙沟铁矿国有工矿用地复垦项目。
(1)2018年5月底前,完成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工作和立项报批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
(2)2018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
(3)2018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祖山镇及相关施工企业)
(4)2018年10月底,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祖山镇及相关施工企业)
(5)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
2018年5月底前,完成后备资源调查摸底、评估确认和全县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安监局及各乡镇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担当。成立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项目推进组,统筹推进全县土地整治领导工作。各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推进的第一责任人, 要统筹做好后备资源调查、地上附着物清查和外部环境维护工作。土地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年终考核,作为评先评优依据。
(二)强化市场运作。积极探索EPC等模式,全力引进具有资金实力、造地业绩、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拓展资金保障渠道。落实“统一管理,集中招标”工作思路,对土地整治项目根据项目区域位置和资金渠道进行合理打包,进行招投标和施工建设。
(三)提高审批效率。县林业、水务、农牧、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原则,不讲客观、特事特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立项意见,办理项目实施、验收等相关手续。
(四)健全奖励机制。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68号)规定,对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奖励,作为服务保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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