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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棚户区改造新政策出台:统一安置补偿标准,最高允许增购10平米!

2018年05月22日 09:00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2018年5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模式、房屋征收、用地出让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除了对部分文字技术上的处理,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第二条关于增购面积价格的问题,将“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修改为“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住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第十四条增加了项目专项规划需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的环节,相应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来处理公示的相关工作。

棚户区-摄图网

1、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旧住宅区的改造,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下称“《暂行措施》”)已基本明确了改造条件和模式:“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

此次发布的《棚改实施意见》沿袭《暂行措施》的规定,但是也有一些变化,政策适用的范围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1. 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2. 使用功能不齐全;3. 配套设施不完善。

二是,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的。

三是,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同时,明确规定,《暂行措施》第六条规定的,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即仍然适用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

2、补偿及奖励标准

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 :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 :1.2的比例。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号)的规定确定。

增购奖励: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住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结合搬迁安置住房产权性质的具体规定,可以想见,对于权属清晰的旧住宅区,如此设置的补偿及奖励标准将会一定程度上促使权利主体更加愿意选择棚户区改造的模式。

3、提出深圳特有的棚改实施模式

提出了“各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棚改实施模式。具体而言,棚改工作由各区政府主导,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参与。

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4、实现棚改与房屋征收程序的有效衔接

为避免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达不成补偿协议,或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难以顺利改造,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实施意见》明确在相关情形下,区级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等规定,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5、确定棚改项目的土地出让方式及地价计收标准

棚改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并明确棚改项目中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配套、商业配套等各类用途部分的地价计收标准。

附:《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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