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蔚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蔚县2018年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其中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生产经营性附属用房、公产房四类。
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蔚县2018年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蔚政发〔2018〕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蔚县2018年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蔚县2018年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助力于改善城区交通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品位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三)《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四)《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
(七)《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
(八)《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蔚政〔2014〕76号)
(九)《中共蔚县县委、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蔚字〔2016〕10号)
(十)《蔚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
县政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改造范围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三、征收期限
以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蔚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实施项目主体部门或单位(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
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六、房屋调查登记及认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群众同意率达到95%及以上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启动改造程序,同时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3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项目实施工作组实施调查登记。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经县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提出认定意见并提交县棚改指挥部审查,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七、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买定点建设的定向安置房;使用购房券购买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领取纯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
八、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生产经营性附属用房、公产房四类。
(一)住宅用房
1.纯货币补偿价格=认定的占地面积×80%×补偿安置价×90%+房屋评估价
2.领取购房券方式补偿金额=认定的占地面积×80%×补偿安置价+房屋评估价
其中,被征收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且载明为住宅用房,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应持有《房契》、《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示》,不能提供证件的按相关部门认定面积确定。补偿安置价的具体价格在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3.主、次干道(路)两侧住改商类房屋,截止棚改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实际经营一年以上,对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面积部分,按住宅类房屋补偿价格提高40%补偿。对其它区位的住改商类房屋,具体在棚改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
1.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生产经营性用房。
2.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进行纯货币补偿,有营业执照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提高30%补偿。
3.生产经营用地上未确权的房屋按住宅或住宅附属用房的评估价予以补偿。土地按同类生产经营性用地土地基准价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5.被征收人承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未出合同期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超出合同期的不予补偿。
(三)公产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购买公产房的,根据相关规定,按同类型房屋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承租公产住宅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3.承租人在公产房院内自建的房屋,按附属用房评估价予以补偿。
九、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过渡期在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二)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0元的搬家补助费。
(三)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期限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只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进行补偿。即被征收人按纯货币补偿方式所得补偿款(不包括补助、奖励)÷补偿安置价,得出结果小于45㎡,补偿安置金额=45㎡×补偿安置价,可换取等额购房券。
2.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买定向安置房,超出购房券可购面积20㎡以内的按优惠价进行结算,其余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具体在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3.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4.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用房,有《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产权人与被征收人相符的,购房时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补充说明
(一)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房屋性质不变,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生产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时,深入被征收区域进行实地勘测并留存影像资料,组织被征收人填写房屋征收入户调查表。
(四)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所有证件手续等全部收回,有关事宜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逾期二十日内,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启动司法强制拆除工作。
(七)其他特殊情况,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方案由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