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分散安置人员的管理,确保如期实现脱贫,赤城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赤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对采取分散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2万元。
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赤政发〔201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赤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经县第十六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赤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赤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
实 施 细 则
为加强对分散安置人员的管理,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根据《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河北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启动方案》、省扶贫办和省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河北省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安置人员去向、购(建)房情况、资金补助、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后续扶持等因素,进一步加强分散安置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确定采取分散安置搬迁人口,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分散安置组织管理,强化后续扶持政策,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目标,坚决防止“拿钱走人,花完返贫”等问题发生。
二、指导原则
(一)群众自愿,应搬尽搬。在深入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宜集中安置则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宜分散安置则采取分散安置的方式,从严控制分散安置规模,不搞强迫命令,确保整个搬迁过程和谐、有序。
(二)保障基本,安全合规。严格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要求,做好分散安置人员的住房(购房)规划和建设,安全、合理、规范使用搬迁资金,防止搬迁对象因自主建房(购房)举债而影响脱贫或重新返贫。
(三)整合资源,稳定脱贫。针对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因户因人施策,一户一档,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做好迁出地与迁入地各项政策的衔接,确保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
三、分散安置申报程序
(一)搬迁对象。主要为自然条件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贫困地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生存环境差、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地方;2.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的地方;3.距城镇和交通干道较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难以延伸的地方;4.贫困发生率高、扶贫成本高的地方;5.地质灾害、地方病频发、安全隐患较大的地方;6.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
县政府确定的整体搬迁村中确需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可按程序确定为分散安置搬迁对象;非整体搬迁村内需随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的非贫困人口,经乡镇申请,由县政府根据迁出地地理条件、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综合开发等情况研究确定。
“空挂户”不可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范围,即常年居住外地,仅户籍保留在迁出地,在当地无房屋、宅基地、土地。
(二)申报程序。自愿申请分散安置的搬迁户,由户主提出分散安置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后,由村委会与搬迁户签订分散安置搬迁协议,报县项目实施主体审查、备案。
(三)档案管理。加强分散安置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档案主要保存与搬迁户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搬迁意愿入户调查表、搬迁户书面申请、安置前后地址、联系方式、迁入安置地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证等有关证明,贫困户后续扶持措施等文字影像资料,详细掌握分散安置人员情况。与子女等亲友共同居住的,要提供亲友房屋自有属性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房产证、不动产证等证明材料。以上合同(协议)或房产证、不动产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留存原件影像资料和复印件。通过以上措施,详细掌握分散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做到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四、分散安置方式
我县分散安置以投亲靠友、自主购房等货币化安置为主,即投亲靠友的搬迁户与其投靠方签订协议,投靠方住所必须是依法依规建设的房屋;自主购房的搬迁户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证等有关证明;住所应当在中心村或行政村、中心集镇、城区,具备较好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实现增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五、项目管理
对于计划分散安置的搬迁对象,由乡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搬迁户安置方式。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发改、扶贫、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查,并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由乡镇报项目实施主体备案。
(一)自主购房管理
坚持搬迁户将搬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住房购买上,严格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要求,确保搬迁户有“稳定的居住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引导搬迁群众购置合适存量住房,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因搬迁而大额举债,影响后续脱贫。
(二)共同居住管理
对于投亲靠友的搬迁户,需提供亲友住房证明及同意长期居住证明,经乡镇实地初验后,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验,县级可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
六、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
由搬迁群众向所在地乡镇提交迁入安置地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证明、投亲靠友接纳协议等有关证明,经乡镇审核符合安置要求,搬迁群众迁出后,旧房予以拆除,宅基地予以收回,兑现补助。
1.对采取分散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2万元;对符合自主分散安置条件的同步搬迁人口,每人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1.98万元。
2.签订拆除旧房协议,大房每间奖励参考标准为2000-4000元、小房每间奖励参考标准为300-500元(由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户主共同评定);收回宅基地参考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或每处0.2万元。具体标准由相关乡镇统筹财力自行确定。
集中安置人员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回收奖励。
(二)资金使用要求
对于投亲靠友和自购房屋的搬迁户,乡镇将批准的实施方案报县项目实施主体备案后,及时启动分散安置人员补助发放工作,完善分散安置人员台账,向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分散安置人员一户一档档案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项目实施主体备案,项目实施主体核实一户发放一户,加强资金使用规范。
按照省制定的搬迁资金筹措方案,对于分散安置搬迁人口补助后的剩余资金,由县项目实施主体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建设任务和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的后续扶持。严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资金用于同步搬迁人口。
(三)补助资金发放要求
1.根据建新房拆旧房的实际情况,由搬迁户提出申请,乡(镇)组织住房验收、核实相关材料,报县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项目实施主体履行拨款手续将搬迁资金补助到户。
2.对选择自购房屋、投亲靠友等货币化安置的搬迁户,搬迁户需提供自购房屋的证明材料、亲友住房证明及同意长期居住证明材料,经乡镇实地查看审核属实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项目实施主体履行拨款手续将搬迁资金补助到户。
3.县项目实施主体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搬迁户新建、购置、投亲靠友实际进度及旧房拆除等情况,自行确定资金发放的比例和时间,及时足额发放。
4.严格补助资金管理,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搬迁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散安置管理。为全力推进分散安置工作,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主动沟通。发改部门负责分散安置工作的协调推进;监察部门负责对分散安置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补助、旧房拆除复垦奖励资金支出结算进行审计检查;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后续脱贫监管;信访部门及时处置处理分散安置过程中出现的信访案件;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分散安置过程中的和谐稳定;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旧房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司法部门负责分散安置工作的法规宣传及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分散安置住房补助、拆旧奖励审核发放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分散安置人员台帐,持续跟踪和准确掌握分散安置人员最新的住房情况、就业情况、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制定相关保障制度,抓好分散安置补助发放、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后续脱贫等各项工作,确保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快房屋腾退复垦。由乡(镇)负责旧房拆除工作,制定《旧房拆除方案》,待搬迁群众迁出,旧房全部拆除,绝不允许出现搬迁户“两头占”现象。县国土局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对宅基地进行统一整治,完善《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对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搬迁户的原有住房,由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垦后的土地由村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范围。同时,相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及时为搬迁群众办理住房相关证照。
(三)强化后续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散安置搬迁户帮扶机制,逐户、逐人落实帮扶措施,综合运用产业扶贫、光伏扶贫、转移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社会兜底、土地流转等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合力,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致富一户,坚决防止和避免“一搬了之”现象的发生。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24日发布的《赤城县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赤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