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开征求对《六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表示与老《办法》相比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最引人关注的是适用范围扩大:老《办法》的范围为六安市规划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而新《办法》的范围则为六安市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
附通告原文内容:
公开征求对《六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组织起草了《六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3),于2018年5月30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30日
意见反馈邮箱:171561520@qq.com
联系电话:0564-3908918
传 真:0564-3908926(请注明“补偿安置办法意见反馈”)
地 址:六安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中心B楼9楼,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邮编237000)
附件:1、《六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六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意见建议反馈表
2018年5月18日
六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不包括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安区城北乡部分土地。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中心城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市区联动、重心下移、简化程序、高效运行”为目标,坚持“核定面积、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区”的原则,实行征收工作责任和费用包干制。
市政府统一领导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中心城区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住建、财政、审计、城乡规划、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心城区统一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当建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
第七条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章 征收房屋程序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市发改委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材料;
(三)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部门)将拟定《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征收补偿原则、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及奖励标准、过渡方式及期限、产权调换政策、安置方式、安置地点、选房原则、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二)根据规划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区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和村(社居委)、乡(街道)对被征收区域房屋及附属物、人口、相关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按单位和户登记汇总造册;
(三)摸底调查人员应分户填写《房屋拆迁现场勘查表》,绘制现场勘查图,注明面积、结构、等级、成新、用途及附属物等内容,并在《房屋拆迁现场勘查表》上签字;
(四)村(社居委)对摸底情况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征收房屋结构、用途、面积及户数、户籍人口,一户一宅等;乡(街道)根据第一榜公示征询异议情况,调查核实后,进行第二榜公示。 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区征收部门依据市重点局提供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网址链接进行核实。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30后,区征收部门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申请审核:
1、征收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2、《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材料、照片;
3、《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4、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已经落实的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市国土资源局将初步审查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区征收部门函告审核通过意见。
(七)区征收部门将批准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详细的摸底汇总表和第二榜公示成果资料,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核查;
(八)市国土资源局从第二榜公示成果中抽出20%比例,区征收部门提供户籍信息、分户情况、《房屋征收现场勘查表》等材料(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对房屋面积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重点局核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抽查每户区征收部门确定勘查面积与现场核查面积的误差率±2%以内的,以区征收部门确定勘查面积为准;抽查总面积与区征收部门确定勘查总面积误差率±1.5%以内的,以区征收部门确定勘查总面积为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区征收部门,抄报市住建委。
(九)区政府进行第三榜公示,依照批准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收。
(十)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后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移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注销。
第十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区政府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附属物及其他附属物按市政府发布的《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简易搭盖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市政府发布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按时搬迁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章 征收房屋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房屋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与产权调换安置。
经安置后,被征收人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
第十五条 被征收范围内户籍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的婚出人员为应当安置人口。被征收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一)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且依法建住宅的;
(二)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现在校就读的学生; 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三)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农转非后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
(四)户籍人口原在征收地,因征收、就业等原因迁出,现在市区企业工作,但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安置人口,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
(二)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孕妇;
(七)失独家庭。
第十七条 应当安置人口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人口认证资料计算。征收过程中自然增长的人口应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及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按一户对待。被征收人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一户一宅),可以申请分户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经批准取得土地和规划等法定建房手续(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确认。
(二)建房未办理批准手续(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未标注),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原则上按户籍人口人均40平方米予以确认房屋面积,每户最高确认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实际征收面积予以确认。 (三)建房未办理批准手续(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未标注),又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人员,按现有享受政策面积扣减已享受政策面积计算合法面积。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
(一)对被征收户产权调换成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4%,超过14%的公摊面积由政府承担,不足14%据实结算。
(二)安置面积选房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征收面积户型选房),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成本价结算;超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按优惠价结算。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至区政府发布房屋安置公告时止。实际过渡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自行过渡的,区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期限24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超过24个月的按照规定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分配要公开、透明,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或补助的;
(三)其他扰乱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秩序、阻碍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七条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公安、住建、城乡规划、城管及其他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区情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六政〔2006〕8号)及《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六政办〔2016〕10号)同时废止。市中心城区内涉及以前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开始实施征收的,按原规定执行,未发布公告或已发布公告但未开始实施的及2018年实施的征收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