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高邑县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其中城镇低保标准610元/人·月,农村低保440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7488元/人·年。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7号)以及石家庄市民政局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认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一、执行标准
1.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50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0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81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488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736元;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44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85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516元。
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
二、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促稳定”的战略高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合保障标准调整,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增加和核减、保障金的增发、减发和停发,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县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所需资金应足额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根据县民政局用款计划及时调拨,确保发放到位。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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