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聚焦三农

高邑县2018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610元/人·月,农村4404元/人·年,农村特困7488元/人·年

2018年05月17日 17:21来源:高邑县点击量:0

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高邑县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其中城镇低保标准610元/人·月,农村低保440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7488元/人·年。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67号)以及石家庄市民政局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认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一、执行标准

1.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50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0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81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488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736元;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44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85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516元。

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

二、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促稳定”的战略高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合保障标准调整,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增加和核减、保障金的增发、减发和停发,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县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所需资金应足额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根据县民政局用款计划及时调拨,确保发放到位。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如有高邑县农村产权交易、深泽县农村产权交易、赞皇县农村产权交易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尽请咨询高邑县农村产权交易深泽县农村产权交易赞皇县农村产权交易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