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井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其中城市低保610元/月(7320元/年),农村440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720元。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根据石政办发[2017]6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10元(7320元/年),补差标准每月不低于35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400元,补差标准每月不低于200元。
(三)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720元;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444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516元;
(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776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护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64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