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支教教师工作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9059)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向支教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补助。收入列2018年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同时,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第一期银龄讲学计划,在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工作,鼓励支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教师到“三区三州”、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等贫困地区(含兵团困难团场)支教讲学,并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中央财政对支教退休教师参照教民〔2012〕6号文件给予工作补助。
各地要按照规定落实地方应承担的工作补助经费,加强对支教教师的服务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