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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15日 09:03来源:硚口区政府点击量:0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硚口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硚政办【2018】3号

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审计局拟定的《硚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硚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硚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审计监督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硚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征收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征收项目程序合法性,补偿及其他费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硚口区征收项目审计监督范围为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主要包括:区级征收项目、市级土地储备委托区政府征收的项目和市、区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征收事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征收项目审计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不得参与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审计对象、内容和组织方式

第五条  征收项目审计对象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项目指挥部及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延伸审计。

第六条  征收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程序及管理

重点审核征收项目实施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收工作中涉及的房屋征收代办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的选定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房地产评估公司的选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项目参与单位是否分工明确,相关负责人是否有效履责;督促检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征收补偿资金的审批支付、征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编号等工作流程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二)征收补偿资金

1.房屋权属的审计

重点核对房屋所有权性质(直管房、自管房、私房),明确房屋被征收人;核对房屋用途是否与证件登记用途或相关证明用途一致,房屋分类是否正确(住宅、非住宅);分户是否真实、合法。

2.补偿数量的审计

重点核对被征收人补偿面积是否与证件登记面积相符,无证面积的勘测认定是否由具备资质测量单位出具并附正规测绘图及图片资料,无证面积房屋建造年限是否有城管部门认定证明;装修评估报告是否附有面积、装修材料数量及金额明细单;核对营业执照或纳税记录,核定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核实室内设施相关资料并据实确认。在核实补偿数量时一般应审阅原件,并在档案复印件资料中注明“原件已核与复印件无误”,补偿面积与前期调查面积有出入、装修评估超正常时,审计人员必须深入征收现场复核,取得图片等证据资料。

3.补偿标准的审计

依据审计确认的面积对照相关规定、房屋评估价及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复核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款;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照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复核计算营业补偿;对室内设施补偿费、购房差价补贴、搬迁费、过渡费、征收奖励等对照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复核计算;对装修费的审计,按照评估报告认定金额复核计算;对其他政策性补助依据相关部门规定复核计算。

4.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的审计

重点审核补偿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与协议补偿金额是否一致,征收补偿款项是否支付给相应的被征收人,核实被征收人银行开户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号、存折或银行卡号是否履行签收手续。

(三)土地开发支出的审计

重点审核项目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是否有依据,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真实、取费标准是否合理,财务费用核算是否合理。

(四)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的审计

重点审核工作经费资金来源是否正确,经费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支依据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据实列支,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支付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五)征收项目资金决算审计

重点审核土地成本核算是否合规,组成成本的各明细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征收项目原则上由区征收办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聘请(委托)审计机关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跟踪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及其工作职责

第八条  征收项目跟踪或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由审计机关从社会中介机构库中按法定程序产生。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区征收办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开展征收项目跟踪审计,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审计技术方法、重点审计内容、审计起止时间、审计人员分工等。项目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执业资质证书,且相对固定。

(二)实施现场审计工作。按区征收办要求会同调查、代办、评估、测绘等中介公司展开征收调查;采取现场勘察、核对分析复核、计算、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征收档案资料逐户进行审核;对补偿数量与前期调查数出入较大或无证面积、无证经营面积、装修单价过高、企业补偿等须在补偿数量确认前实施现场踏勘,采取摄像、照相、测量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准确填制征收补偿跟踪审计台账、房源使用台账;对每个征收户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对跟踪审计发现补偿数量不实、补偿标准无依据等不合格的档案资料予以退回,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征收办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同时报送审计机关。

(三)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度及资金拨付的要求分批出具审计报告;在征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对项目征收实施整体情况和完全成本出具成本审计报告;在项目结算完毕后,对审计项目涉及各部门、单位账目收支往来及结转情况做出审计结论,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四)采取有效的质量保障措施,确保现场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并随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完成区征收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全区征收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征收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并根据征收进展每年选取1至2个区级重点项目纳入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

(二)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及时了解征收项目审计工作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过审的征收补偿案卷和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房屋征收工作相关单位整改规范,保证审计质量。

(三)督促指导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项目储备征收成本、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审计费用取费标准,根据区征收办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确认的审计进度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十一条  区征收办、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及项目指挥部是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项目启动征收调查前,向审计机关出具书面联系函,确认全过程跟踪审计、结(决)算审计等相关事宜,与审计机关按有关程序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聘请(委托)合同。

(二)会同项目指挥部依据征收调查结果拟定安置补偿预案和资金平衡预案。

(三)督促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以下征收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

1.征收项目基本资料及相关合同;

2.被征收居民及企业基本资料;

3.房屋权属资料;

4.企业评估资料;

5.经营性资产、无证及住改非相关资料;

6.装修及附属设施资料;

7.项目相关会议纪要;

8.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直接组织的专项审计(调查),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根据审计意见实施整改。

(六)根据合同约定和实施进度支付审计费用。审计经费列入项目成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统征储备及房屋拆迁、收购等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法律责任,参照《硚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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