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土地流转已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一方面,农村撂荒土地越来越多,不少农户想将自己的承包地转租给大户和企业;另一方面,一些大户和企业也急需土地规模化生产。
怎样才能让土地流转更科学、更健康?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如何搭建农民与大户、企业间的利益之桥?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中所存在的问题应高度关注,将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以保证土地流转工作依法运行和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它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近年来,土地流转逐渐被广大农民所认识和接受,总体是健康的,但随着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也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及滋生腐败等问题。
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意愿,这是前提。农民土地之所以要进行流转,或因土地承包经营成本高、收益低,或因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以及镇、村非农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无论什么原因,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权利,土地是否流转、如何流转,应当由农民自己做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强迫或限制。实践证明,依靠行政命令,甚至以恐吓、欺骗等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即使一时得逞,也会埋下纠纷隐患。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我国对农村土地政策是稳定的、连续的,土地的流转不能靠强迫命令,不能违背农民意愿,不能侵害农民利益,必须着眼于增加承包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升规模主体的经营性收入,实现多方共赢。如果借流转之名,念歪经、走偏道,将农民的承包地强行兼并到少数人手中以谋取私利,就可能引起公愤,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中所存在的问题应高度关注,将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以保证土地流转工作依法运行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