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凤山县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凤山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凤山县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凤政发〔2018〕16号)。其中县城规划区水田征收补偿标准为51000元/亩;旱地、鱼塘、园地、林地44000元/亩;另外,旱地再按17000元/亩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林地再按17000元/亩补偿地上附着物;园地果木再按实际评估补偿。
关于印发凤山县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凤政发〔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凤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凤山县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推动项目建设和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凤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拆迁的范围和要求
(一)征地拆迁的范围:凤山县辖区内项目建设所需要占用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其他附着物。大中型水利、水电及管线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另行规定。
(二)征地拆迁的要求:征地拆迁的标准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征地拆迁规模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相关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据
凤山县境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国土资发〔2016〕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凤山县用地实际执行。
三、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一)建筑物或构筑物拆迁按本方案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用地凡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由县住建、国土部门统一规划,按照同类地段、同类地块、同等面积(指主房面积)的原则相对集中安排。其它附属设施占地按征收水田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县城规划区及规划区可视范围内先行建设未实际安葬的墓地不予补偿。已安葬的坟墓,按坟墓拆迁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偿,墓地由县民政部门在公墓区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安排。愿意自行迁葬的,可自行选择墓地迁葬,但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及规划区可视范围内周边山林土地内安葬。
(四)凡占用河道用于的耕作或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五)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公路控制区内违章建设的电力、电信管道、杆线等一律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自行迁改。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县城规划区:
(1)水田:51000元/亩,另按被征面积的5%安排三产发展用地;
(2)旱地、鱼塘、园地、林地:44000元/亩。另外,旱地再按17000元/亩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林地再按17000元/亩补偿地上附着物;园地果木再按实际评估补偿。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①未利用地(宜林石山地):8400元/亩。
②未利用地(裸岩石砾地、裸地等):4400元/亩。
2.旅游核心景区(三门海景区):
(1)水田:50000元/亩,另按被征面积的5%安排三产发展用地或按30000元/亩安排货币补偿安置费;
(2)旱地、鱼塘、园地、林地:43000元/亩。旱地再按17000元/亩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林地再按5000元/亩补偿地面附着物;园地果木按实际评估补偿。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000元/亩。
3.乡镇区域(除县城规划区和三门海景区外):
(1)水田:50000元/亩,已包含一次性生活补助;
(2)旱地、鱼塘、园地、林地:40000元/亩。旱地已包含一次性生活补助;林地已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园地果木按实际评估补偿。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000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完成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的补助标准按原方案执行。
凤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